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曾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共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合伙期间,双方因合伙体的材料款、人工费垫付、装饰装潢工程款盈余以及购置显卡等资产的折旧折价等问题产生分歧。2025年1月21日,原告徐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5)某法民初1827号。原告最初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垫付的材料款及人工费6.9万元,支付装饰装潢工程款盈余2.8万元,并支付购置显卡折价款的一半暂计11.7万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将诉求调整为要求被告支付合伙体盈余款5万元。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口头合伙协议的解除时间、合伙期间各项资产及盈余的清算与分配,以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具体款项金额。具体而言,双方对合伙体存续期间垫付的材料款与人工费的承担、装饰装潢工程产生的实际盈余、以及购置显卡等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价归属存在不同主张。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垫付款项并分配相应的工程盈余及资产折价款,而被告则对部分款项的计算及支付条件持有异议。双方需就合伙财产的清算、盈余的确认以及合伙关系的正式解除时间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第一,双方确认之间的口头合伙协议于2022年12月31日正式解除;第二,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某AXXXXX的面包车归被告王某所有;第三,被告王某需支付原告徐某合伙体盈余款共计5万元,该款项分三期支付,即于2025年4月1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25年5月10日前支付1.5万元,余款2万元于2025年6月10日前付清。协议特别约定,若被告王某有任一期逾期未付,原告徐某有权就全部未付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五百余元,由被告王某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王钦权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面对合伙合同纠纷中账目繁杂、资产折旧计算争议大的难题,王律师精准梳理合伙期间的财务往来,协助原告合理调整诉讼请求,将复杂的垫付款、工程盈余及资产折价诉求聚焦为明确的5万元盈余款主张,大幅降低了举证难度。在调解阶段,王律师巧妙运用分期付款与违约加速到期条款,既保障了被告的履行能力,又通过赋予原告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纠纷的高效、实质性化解。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