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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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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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谈判,化矛盾,离婚不再难

发布者:胡美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278人看过


26岁的刘女士和28岁的杨先生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两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在北京安家,两人认真打拼事业,努力赚钱买房,终于在婚后第三年买了房子。但让刘女士没想到的是,房子非但没有让婚姻变得稳定、幸福,反而激起了更深的婚姻危机。

案情回顾

2015年,夫妻俩看中了一套房,需付100多万的首付。杨先生支付了70多万元,刘女士支付了30多万,付清了首付款,剩余房款用公积金贷款,每月还贷6000多元。在购房出资上,杨先生多出了40多万,且他的月收入是刘女士的三倍,便始终认为自己付出得更多,刘女士占了自己的便宜。为了家庭和睦,刘女士并没有与杨先生计较。

房子交付后,刘女士将独居母亲接来北京同住,夫妻俩准备要孩子。第一次怀孕刘女士不慎流产,丈夫不仅不关心妻子,还和刘女士及其母亲起了争执,声称:“买房的钱都是我赚的,你们给我滚出去。”这次争吵,最终以杨先生写了一份不再乱发脾气的保证而结束。

不久,刘女士再次怀孕,但因胎儿发育不全,不得不做流产手术。杨先生及家人再次对刘女士母女发难,两家人发生了较大的冲突,杨先生要求离婚,并说房子主要是用他赚的钱购买,应该归自己,限刘女士在3个月内搬出去,自己则在6年内支付刘女士100万的折价补偿款。

刘女士无法接受丈夫提出的苛刻离婚条件,同时对丈夫失望透顶,于是委托我们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

第一次来律所咨询的时候,刘女士做完流产手术仅两个月,但她坚持要离婚,当场就办理了委托手续。结婚七年,刘女士认为丈夫对自己缺乏应有的尊重和关爱,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要求她言听计从,同时自认收入、存款较多,对房产贡献很大,一争吵就让刘女士母女滚出去。丈夫的行为,导致夫妻俩感情急剧恶化。但他并没有反思自己,甚至在妻子流产后不久即威胁要离婚。刘女士表示自己心力交瘁,只想尽快摆脱这段婚姻,但必须争取到应得的财产利益。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发现夫妻俩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是丈夫长期强势,妻子长期容忍,导致夫妻双方矛盾非常深。第一次开庭前,杨先生向法官表明自己不愿意离婚,但事后也没有对刘女士有所表示。

办案结果

得知丈夫的态度后,刘女士非常纠结,但我们及时告知了她撤诉的风险,一是离婚时限会变长;二是杨先生没有做出挽回感情的实际行动,两人的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和好只是暂时的。因此,刘女士同意让我们继续推动离婚诉讼进程,向杨先生施压。直到杨先生让步,主动承诺将房产赠与刘女士。在我们团队的指导下,双方签署了财产协议并公证,约定75%的房产归刘女士,杨先生只保留25%。随后,刘女士撤诉,双方重修旧好。

律师说法

本案的重点,是利用离婚诉讼来推动谈判,从而化解夫妻双方矛盾,这一经验是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的。

首先,在生育的特定时期,丈夫的诉权受到限制。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具有离婚诉讼的请求权。刘女士找到我们时,刚做完流产手术,此时杨先生是没有离婚诉讼请求权的,只有刘女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婚后工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从法律上来说,所有收入都是一人一半,收入高的一方diss收入低的一方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离婚时,想以自己收入比妻子高为由,要求多分房产也是毫无依据的。

再次,如何利用诉讼推动夫妻间的谈判。在第一次开庭前,杨先生向法官表明不想离婚,同时劝说妻子刘女士撤诉,却又不肯低头认错,使案件陷入僵局。我们认为,在杨先生没有实际行动之前,撤诉会让刘女士在家庭中更加被动,同时也会无限拖延离婚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需要提起两次态度坚决、明确的离婚诉讼才能结束婚姻关系,如果原告中途撤诉,下次起诉需间隔6个月,且不算一次态度坚决明确的离婚诉讼,离婚期限将无限延长,于刘女士不利。同时,如果刘女士匆忙撤诉,会助长杨先生的优越感,让双方继续处于不对等地位上,无益于双方矛盾的解决。在我方团队的指导下,运用离婚诉讼对杨先生施压,使原本处于弱势的刘女士获得了谈判的优势地位,最终成功挽救了这段濒临破裂的婚姻。

本案中,杨先生仗着收入高,便认定自己高妻子一等。这种想法,对平等夫妻关系的建立是致命的。妻子想要争取到自己的地位,就应该算清双方对家庭的付出以及应得的财产份额。于法而言,所有婚后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要求多分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于情来说,妻子为家务劳动、生育付出较多,要求分得一半财产也完全说得过去。

美满婚姻的前提是平等的夫妻关系。因此,夫妻都应确立并守护好自己的边界,在对方冒犯和僭越时及时提醒,在必要时候也可采用诉讼来打破不平等的现状,使双方关系再次实现平衡,找回婚姻最初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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