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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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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失误打掉对方优势证据

发布者:胡美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274人看过


抓住失误打掉对方优势证据 看律师如何逆势翻盘

著名心理学家约翰·戈特曼在《幸福的婚姻里》里提到,在大多数离婚案例中,婚外情恰恰不是离婚的根本原因,而是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将夫妻双方送到离婚的轨道上,也使其中一人或者两人去寻找婚外情。

案情回顾

宋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刚结婚时,夫妻俩感情很好,2010年女儿出生后便与妻子一起在河北老家生活,宋先生则与父母在北京生活。由于长期异地分居,原本亲密的夫妻关系开始有所改变,两人不仅争吵不断、相互猜忌,且都认为对方有婚内出轨行为,双方关系降至冰点。

2015年春节期间,刘女士发现丈夫与前女友有联系,且聊天内容暧昧,一番激烈争吵后两人的关系急剧恶化。同年5月,妻子的频繁夜不归宿引起丈夫及其父母的关注,怀疑妻子发生了婚外情。

宋先生在家中、车内安装了监控,并对刘女士手机进行定位跟踪,拍摄到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妻子在家中约会的不雅视频、约会录音,并多次在宾馆拍到妻子与对方同处一室的现场照片。

丈夫宋先生随即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起诉妻子要求离婚、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因妻子婚内出轨,要求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经过

当刘女士找到我们的时候,她的离婚诉讼已经开过两次庭。对方一直用婚内出轨向她施压,要求其放弃孩子抚养权和北京房产。由于证据充分,我的团队给出建议:在庭审中不要为出轨争辩,努力争取调解离婚,待顺利离婚后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追回对方转移的财产。刘女士当即委托我们代为应诉,为其处理离婚事宜,以及相应财产分割问题。

据了解,双方婚内在北京地区有一处房产,在丈夫名下;河北的一处房产在刘女士名下,其中首付系刘女士父母支付,但还没有取得房产证。此外,夫妻双方均有对外投资收益,双方都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在开庭过程中,对方再次以妻子出轨为由,要求其在孩子和财产上作出让步,我方当即指出男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按七三比例分割财产。

为减少损失,宋先生及其律师态度软化。我方为避免双方因分歧导致调解失败,采用“求同存异”策略,通过当庭调解巩固了前期的谈判结果,消除了对方手中婚内出轨证据的威胁,帮助刘女士获得孩子抚养权和北京房产,宋先生获得河北房产,两相折抵后,刘女士还须向宋先生支付部分补偿款。

调解离婚后,我们一方面代刘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对方解释数百万元大额支出的用途;另一方面指导刘女士父母向宋先生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在多方施压之下,双方通过人民调解一揽子解决全部争议。

办案结果

至此,在我方律师团队的帮助下刘女士的离婚诉讼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均顺利结案。最后,女儿归刘女士抚养、北京的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应支付房屋折价款、双方投资公司股份均归其各自所有。在离婚调解书外,双方还签署协议,约定河北房产归宋先生所有,宋先生须支付房屋折价款给刘女士。

律师说法

这起离婚诉讼有两个核心的法律问题,一是妻子刘女士婚内出轨行为,二是双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作为刘女士的代理律师,我方利用调解离婚的方式,为刘女士抹平了严重的婚内出轨过错,同时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追回了对方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一方存在婚内出轨,是否会影响法院判决。本案中,妻子在双方婚姻危机期间出轨,结果被对方监控实锤,导致离婚诉讼时一度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一般来说,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会考虑一方婚内出轨的情形,但是否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还需要考虑过错方的性别和过错程度。

一般婚外情行为,例如婚内精神出轨、偶尔的婚外性行为等确实有错,但是不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法定过错需要有配偶者与他人达到同居的程度。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是男方被认定有一般婚外情行为,即使没有达到婚姻法上的过错,法院一般也会参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适当倾斜,进而可能影响财产的分配,但是不会太多。但是如果女方被认定有一般婚外情行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一般不会受到影响。在本案中,丈夫对妻子刘女士实施了长达一年的多点监控,可以证明妻子在近一年内均与同一异性持续交往,法院完全可以据此认定刘女士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将会对刘女士在女儿的抚养和财产分割上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对方疑似婚内出轨,如何合法取证。2017年初,家理律所曾对2016年北京市1860份离婚判决进行分析,发现离婚原因涉及婚外情的案件仅为179件。但从我们的办案经验来看,婚内出轨现象远比统计数据呈现出来的要普遍,一方面是婚内出轨行为较为隐蔽,很难被发现;另一方面是取证很有技巧,极易因触犯他人隐私而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如果对方疑似婚内出轨,如何才能合法取证。

例如在本案中,丈夫在自家住房客厅、自家车辆里安装监控,由于住房、车辆均为夫妻双方共同使用,不属于刘女士的私人空间,因此获取的监控录像均为有效证据。而其对刘女士的手机进行定位跟踪,如此手段获取的证据就很难被法院采纳,但是通过定位对方手机来获取对方出轨线索,从而获取的过错证据是有可能被法院认可的。因此,对婚内出轨进行取证时,关键是不能侵犯他人隐私,包括侵入他人私人空间和使用物品,对夫妻双方共用的空间或者物品进行监控所获取的证据一般是有效的。如果是对方与第三者使用的空间,建议请警方或者其他有权进入该空间的人员和单位介入并进行现场记录,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调取当时的记录,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即可。

第三,协议、调解离婚时,如何避免案结事难了。在本案中,丈夫手握妻子出轨的铁证,却在我方提出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乱了方寸,同意调解结案。但是对方最大的失误是,无论是在离婚调解书还是双方随后签署的协议书里,均没有设置兜底条款“双方名下存款、债权债务均归各自所有自行承担,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选择协议或者调解离婚的本意,即是希望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但是在本案中,对方在明显处于优势诉讼形势下接受调解,且我方已经提出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兜底条款来避免今后的争议,给我方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留出了口子。从审判实践来看,只要调解书或者协议书里有兜底条款,就很难追究双方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了。

第四,如何从银行流水来认定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对转移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自夫妻任一方启动离婚诉讼后,双方银行账户里存在不符合其消费水平的大额支出,需向法院解释用途,如无法解释或者支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大额支出将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一方只能分得30%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许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尽管这些转移行为不会导致转移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可以帮助对方追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财产。那么,离婚诉讼启动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该从何时起算。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证据推定双方分居的时间,要求双方自分居时开始打印银行流水信息,根据家庭的消费水平来确定一个大额支出的标准,普通家庭为5000元以上,如果任一方不能对大额支出给出解释或者支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方就需要支付一半补偿款给对方。在本案中,刘女士和宋先生并没有分居,但是易轶律师团队抓住宋先生在离婚起诉书里的陈述女方“在河北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的态度越发冷漠,疏离”,并怀疑女方自2012年开始就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因此,我们向法院要求自2012年开始核对银行流水信息,获得法院支持,最终为刘女士分得将近6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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