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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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关于“本人工资”的理解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4345人看过

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伤残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员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概念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这里“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是“平均月缴费工资”,不是“实发工资”,一般用人单位都按照当地最低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此时如果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保险基金会按照月缴费基数确定平均月缴费基数,予以赔偿,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单位赔偿的话一般是按照前十二个月实发平均工资予以赔偿,通常后者会比前者要高。这里还涉及到一个上限与下限的问题,最高不得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最低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说无论把工资流水做的很低,或者实发工资确实很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依然要按照最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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