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经营不善长时间给员工发放底薪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正常情况下,员工每月能有五六千甚至有更多收入,但是用人单位为了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逼迫员工主动辞职,不安排员工其他工作,每月仅发放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即“低薪留职”。此种情况下,员工若去劳动局投诉,劳动局也无法进行处理。那么员工难道只能就一直领取最低工资没有其他办法解决?
其实发生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的目的是很明确的,即要求员工主动辞职。故本人觉得员工继续在单位呆下去实无必要。因此,劳动者此时可以主动提出离职,理由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此理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案的风险在于,仲裁或者法院是如何理解“劳动条件”的问题。在(2017)粤民申5406号案件中确认了“低薪留职”系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依法获得了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示》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