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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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否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50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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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关系是否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条款通常存在于劳动合同中,劳务关系是否需要签署保密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为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提供劳务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务关系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如何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劳务关系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务关系需要签署保密协议,所以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保密条款进行约定,如果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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