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启封病历,这些规定要知道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关于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具体规定。
一、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条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由此可知封存、启封病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发生了医疗纠纷;
(二)医患双方都在场。
二、封存病历资料的内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在内的全部病历资料,打破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只能封存主观病历的限制。
三、封存病历资料的形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封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封存病历资料的程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 ;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如果封存时病历已经全部完成就可以一并封存,如果尚未全部完成书写,可以先封存完成的部分,剩余的病历资料完成后再行封存。
提醒广大医疗机构封存病历一定要开列封存清单,双方各执一份。
五、启封病历资料的条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病历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在两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单方启封病历资料:
(一)医疗纠纷已经解决;
(二)患者在病历封存满3年后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的要求。
除此之外,启封病历资料一定要医患双方都在场。
病历资料是解决医疗争议的关键证据,一旦缺失、损毁会给医疗纠纷的化解带来诸多不利的后果,医疗机构一定要严格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的要求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为及时化解医疗纠纷创造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