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方如何举证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和医疗机构都需要举证,但两者的证明责任不同。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主要包括下面两点:
(1)患方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方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上述问题,患方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
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封存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申请鉴定。患方有证据证明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的前提下,最为关键的还需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有损害后果、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该举证责任仍在患方,但限于患方知识结构、专业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便衍生出“鉴定”,通过申请鉴定来完成患方的举证责任。
具体如何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是如何鉴定的等内容,在本书其他文章中已经做了详细的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