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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状胎盘漏诊致新生儿死亡,医院诊疗过错担责45%

2026-03-19
2026年03月19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32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责任比例认定,同时胎儿出生后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赔偿标准适用也是此类案...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责任比例认定,同时胎儿出生后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赔偿标准适用也是此类案件的重要争议点。本案中,我方作为患方代理律师,通过精准固定证据、申请专业司法鉴定、紧扣法律规定论证核心争议点,最终成功为患方争取到合理赔偿,让医疗机构为其诊疗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2212月20235月,患方王某某孕期多次在妇幼保健院进行超声检查,报告单均提示“分叶状胎盘?”,妇幼保健院亦建议 28 周复查、不适随诊。20235月10日,王某某A医院检查,超声报告未提及分叶状胎盘相关异常;5月13日,王某某“孕4产2孕40+3周头位,分叶状胎盘?” 至医院方产科住院待产,向院方提交了妇幼保健院的全部检查报告单,院方未对前期多次提示的胎盘异常予以重视,未在入院后行超声复查,仍拟定阴道试分娩的诊疗方案。

20235月15日,王某某出现胎儿心率减慢等紧急情况,院方于当日02:02行全麻下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诊断为“脐带帆状附着,前置血管破裂出血”,02:04 娩出一重度窒息男婴。新生儿经抢救后,5分钟Apgar评分1分、10分钟 Apgar评分2分,最终家属无奈放弃抢救,新生儿于02:45死亡。

事故发生后,患方与医院方就诊疗过错及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医院方辩称未诊断出帆状胎盘合并血管前置是客观医疗水平所致,且新生儿出生时无生命体征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拒绝承担合理赔偿责任。患方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我方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二、核心代理思路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结合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规则和本案事实,我方制定了四大核心代理思路,层层推进案件维权:

固定核心证据,确保病历真实完整:第一时间指导患方封存案涉全部病历资料,包括产检报告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新生儿抢救记录等避免院方篡改、隐匿病历的情形发生。

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明确诊疗过错与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直接证明医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突破院方 “医疗水平所致” 的抗辩。

紧扣法律规定,论证新生儿的民事主体资格:针对院方“新生儿系死体,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抗辩,结合病历中新生儿抢救记录、Apgar评分、排便记录等内容,依据《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论证新生儿出生后有呼吸、心跳等生命体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是合法的赔偿权利主体。

三、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医院方提出多项抗辩,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四点:

新生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方认为新生儿出生时无自主呼吸和心跳,Apgar评分为0,系死体,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我方则举证证明新生儿经抢救后有评分、有排便行为,存在生命体征,出生时为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医院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医院方辩称未复查B超不构成过错,未诊断出帆状胎盘合并血管前置是县级医院的医疗水平所致;我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院方对前期多次提示的胎盘异常未重视、入院后检查不完善、产式选择不当,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该过错直接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死亡。

医院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应如何认定:司法鉴定机构建议院方过错责任比例为40%-50%,医院方主张按最低比例承担责任,我方结合院方的过错程度、胎盘异常的诊疗注意义务等,主张法院酌定中间比例认定责任。

四、司法鉴定意见

本案中,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核心意见为:

1、A医院的诊疗服务过程存在过错,具体为对前期检查结果未引起重视,入院后相关检查及复查不完善,未能及时明确诊断,产式选择不当;

2、医院方的上述过错与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结合帆状胎盘的诊疗特点及县级医院的医疗水平,建议医院方的过错责任比例为40%-50%。

五、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信我方提交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出明确认定,并依法作出判决,核心裁判结果如下:

认定新生儿出生后经抢救存在生命体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患方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

认定医院方对前期胎盘异常检查结果未重视、未复查,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酌定医院方承担 45%的过错责任

六、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胎盘异常漏诊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胜诉为同类医疗纠纷的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案的胜诉关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证据固定是医疗纠纷维权的基础: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是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核心依据,本案中我方指导患方第一时间封存病历,确保了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为司法鉴定和法院审理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支撑,同时收集的城镇居住证据,直接决定了赔偿标准的适用,大幅提高了赔偿数额。

司法鉴定是认定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关键:医疗纠纷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法院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高度依赖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直接明确了医院方的过错情形、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成为法院定责的核心依据,突破了院方“医疗水平所致”的抗辩。

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突破对方核心抗辩:院方以“新生儿系死体,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核心抗辩点,我方紧扣《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的规定,结合病历中的抢救记录、Apgar评分、排便记录等细节,充分论证新生儿的民事主体资格,让法院否定了院方的该抗辩意见,为赔偿主张扫清了法律障碍。

合理主张责任比例与赔偿项目,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给出了40%-50%的责任比例区间,我方未盲目主张最高比例,而是结合医院方的过错程度、诊疗义务的履行情况,主张法院酌定中间比例,既符合案件事实,也更易被法院采信;同时对赔偿项目的主张严格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让赔偿数额的主张具备合法性。

同时,本案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提出了警示:即便为县级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也应尽到与自身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患者前期检查中多次提示的异常结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复查、明确诊断,否则将为其诊疗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患方而言,在遭遇医疗损害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司法鉴定和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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