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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诊疗过错致花季少女殒命,医疗机构担70%责任

2026-03-19
2026年03月19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5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件基本情况14岁少女王某某因腹痛前往A卫生室就诊,该卫生室未完善检查、未制作完整门诊病历,仅以“肠炎”诊断为其输液治疗。次日,王某某病情加重,伴随头昏、心口疼等症...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4岁少女王某某因腹痛前往A卫生室就诊,该卫生室未完善检查、未制作完整门诊病历,仅以“肠炎”诊断为其输液治疗。次日王某某病情加重,伴随头昏、心口疼等症状,其母亲陪同至B卫生室就诊,该卫生室亦未完善检查,以“胃炎”诊断输液并肌肉注射维生素K1,同样未制作规范门诊病历。当日中午王某某病情持续恶化,被送至私人诊所后被建议转院,下午14 30分许,王某某呈昏迷状态被送至县医院急诊科,该院急诊科未实施就地抢救,要求家属自行将其背送儿科,最终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50 分死亡。

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死亡原因为心肌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经医疗过错司法鉴定,A卫生室B卫生室县医院均存在诊疗过错,但因基层卫生室缺乏门诊病历、爆发性心肌炎死亡率极高,鉴定机构无法判断各机构过错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参与度。

王某某父母作为原告,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刘荣广律师团队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将县医院C卫生院A卫生室B卫生室列为被告,主张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42267.96 元,要求各被告承担92%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核心代理难点

司法鉴定存在瑕疵,责任认定无直接依据:司法鉴定仅认定各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无法判断过错程度、过错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参与度,为法院认定赔偿比例带来核心障碍,被告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认定复杂,被告抗辩意图规避责任:A卫生室B卫生室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C卫生院抗辩其未直接诊治患者,两卫生室系独立执业,企图规避一体化管理下的连带责任;且两卫生室未进行法人登记,其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成为案件关键争议点。

各被告均否认核心过错,抗辩理由具有迷惑性:县医院主张王某某所患爆发性心肌炎为不治之症,其死亡与诊疗行为无关;两村卫生室以“基层医疗机构仅能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爆发性心肌炎超出诊疗范围”为由,抗辩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仅存在轻微的处方形式瑕疵。

三、患方律师核心代理策略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制定精准维权策略,层层推进案件审理,全力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全面固定证据,梳理完整诊疗过错链条:律师团队细致收集A卫生室B卫生室的处方笺、县医院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核心证据,同时调取卫生局封存的病历资料、卫生院的管理说明等材料,明确梳理出各机构的具体过错:两村卫生室未完善检查、未制作门诊病历、未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及开具后续治疗医嘱;县医院急诊科违反急诊诊疗规范,未对濒死状态的患者实施就地抢救,直接延误抢救时机。通过证据形成完整的过错链条,为因果关系认定奠定事实基础。

精准突破责任主体认定,紧扣医疗一体化管理政策:针对被告的主体抗辩,律师团队紧扣《某某政府关于开展县镇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向法院举证证明A卫生室B卫生室 2014 年起即被纳入C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其人事、行政、业务、财务均由该卫生院统一管理,两卫生室无独立财产、未进行法人登记,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主张两卫生室的民事责任应由C卫生院承担,从法律层面界定了真正的责任主体。

针对鉴定瑕疵,申请法院函询+鉴定人出庭,补足案件关键事实:因司法鉴定未明确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发函质询鉴定中心,明确 “无法鉴定的原因”“维生素 K1 注射是否符合规范”“医院未就地抢救是否违反诊疗规范”等核心问题;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当庭接受双方及法院质询,明确了各医疗机构过错的具体表现及诊疗规范要求,为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过错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提供了关键专业依据。

庭审精准抗辩,厘清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针对各被告的抗辩理由,律师团队逐一精准反驳:一是基层医疗机构虽诊疗范围有限,但病历制作、病情基本评估是法定基本诊疗义务,两村卫生室的过错直接导致患者病情未被及时发现,延误了转院治疗时机;二是县医院急诊科未就地抢救系明显违反诊疗规范,爆发性心肌炎虽死亡率高,但每一秒的抢救时间均为关键,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患者丧失了最后的抢救可能;三是针对被告主张的监护责任,律师客观举证原告在发现患者病情恶化后的积极救治行为,论证原告的监护过失并非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避免患方被过度认定责任。

四、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书,依法作出如下裁判:

责任主体认定:A卫生室B卫生室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由C卫生院承担;

责任比例划分:结合各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及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判决县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C卫生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监护责任;

五、案件代理亮点与典型意义

本案是基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典型案件,司法鉴定未明确因果关系及责任参与度、责任主体复杂、被告多方抗辩的情形在同类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代理律师的维权策略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代理思路,其核心亮点在于:

突破司法鉴定局限,为案件责任认定补足依据:在司法鉴定仅认定过错但无明确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律师通过申请法院函询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将专业的医学问题转化为法院可认定的案件事实,让法院能够结合诊疗规范和案件实际,对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作出公平合理的认定,解决了医疗纠纷中 “鉴定无明确结论即无法定责”的难题。

精准界定医疗一体化管理下的责任主体:紧扣地方医疗一体化管理政策,从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管理权限三个核心角度,论证了村卫生室与中心卫生院的责任归属,明确了基层医疗一体化管理模式下,被管理主体的民事责任应由管理主体承担,为类似医疗一体化管理中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法律参考。

平衡医疗过错与监护责任,实现公平裁判:庭审中律师客观理性地对待原告的监护过失,既不回避也不夸大,通过举证原告的积极救治行为,让法院作出了公平的责任比例划分,既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明确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诊疗义务:本案裁判明确,即使是基层村级卫生室,也应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履行病历制作、病情基本评估、合理开具诊疗医嘱的法定基本义务,不能以“诊疗范围有限”为由免除其基本诊疗责任;同时明确了医院急诊科的就地抢救义务,为规范基层医疗服务、强化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意识起到了积极的司法指引作用。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患方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抚慰了原告丧女的精神创伤,更在法律层面厘清了基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诸多关键问题,为同类案件的代理和裁判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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