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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致患者术中殒命,律师助力维权获赔68万余元

2026-02-10
2026年02月10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25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情简介12月8日,王某某因反复尿频、尿急一月半,前往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前列腺癌根治术后、前列腺癌复发、膀胱癌可能、肿瘤骨转移、膀胱残余尿增多。12月16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128日,王某某因反复尿频、尿急一月半,前往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前列腺癌根治术后、前列腺癌复发、膀胱癌可能、肿瘤骨转移、膀胱残余尿增多。

1216日,A医院王某某在全身麻醉下行 “经尿道复发前列腺肿瘤切除术+左侧输尿管镜检术”,术后予以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12181255分,王某某出现气促、腹胀、脉搏增快、血氧饱和度下降等症状,医院予以会诊处理。当日2305分,医院为王某某 “经尿道膀胱血肿清除备开放术”,术中发现膀胱破裂,遂行 “经腹膀胱破裂修补术”,王某某于手术结束前心跳停止,不幸离世。

患者离世后,家属认为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刘荣广、崔庆国律师作为代理人,将A医院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代理思路与核心工作

1.梳理病历,锁定诊疗过错线索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细致梳理全部病历资料,发现医院存在多项可疑问题:一是术后对患者病情变化重视不足,患者出现异常症状后未及时采取有效诊疗措施;二是未向患方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死亡原因无法通过尸检进一步明确;三是病历书写不规范,关键手术记录中未记载具体出血量及输血量。

2.申请司法鉴定,夯实核心证据

鉴于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代理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请求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A医院在为王某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3.庭审抗辩,驳斥医院无理主张

庭审中,被告A医院辩称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及并发症所致,且认为鉴定意见书内容自相矛盾,不应采信。代理律师针锋相对,指出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同时,代理律师强调,医院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三、案件争议焦点

1.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诊疗过错与患者王某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过错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四、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被告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家属各项损失64元;

二、被告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

以上赔偿金额合计68元,患方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五、案例评析

1.司法鉴定是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证据

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性,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需要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了医院的过错及因果关系,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核心依据,也为患方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2.医疗机构需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尸检告知义务是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患方告知尸检相关规定,导致无法通过尸检明确患者具体死亡原因,法院据此判定医院承担不利后果,并酌定其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严格要求。

3.患方维权需注重证据收集与专业律师委托

医疗纠纷维权过程复杂,患方需及时留存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关键证据,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能够凭借专业知识梳理诊疗过错、申请司法鉴定、参与庭审抗辩,最大化维护患方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正是患方及时委托律师、律师精准制定代理策略的结果。

六、案件启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既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全面履行告知义务,规范病历书写,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同时,也为广大患者及家属提供了维权指引:遭遇医疗损害后,要及时固定证据,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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