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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误诊延误诊疗致患儿伤残,律师助力上诉维权获合理增赔

2026-02-10
2026年02月10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30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情简介12月21日,患儿黄某(时年7岁)因咳嗽一周、发热呕吐一天,被家长送至A医院门诊就诊,该院初步诊断为扁桃体炎、胃炎并予以对症治疗。此后三日,黄某因高烧不退、呕...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1221日,患儿黄某(时年7岁)因咳嗽一周、发热呕吐一天,被家长送至A医院门诊就诊,该院初步诊断为扁桃体炎、胃炎并予以对症治疗。此后三日,黄某因高烧不退、呕吐不止持续到该院就诊,院方始终未变更诊断结论,亦未调整治疗方案,更未对患儿完善相关检查。

1224日,黄某在该院输液拔针后五分钟,突发双眼上翻、呼之不应、四肢强直抽动等危重症状,院方仅简单诊断为高烧惊厥,将患儿安置在留观室由家长自行看管,未及时收治住院也未采取针对性抢救措施。在家长强烈要求下, 1225日经B医院专家会诊,黄某被确诊为病毒性脑炎(重型),院方随后三次下达病危通知书,黄某被紧急转至B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后又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经救治,黄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脑功能障碍、继发性癫痫等后遗症,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需长期服药及康复治疗。

此外,院方在诊疗过程中还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拔除黄某两颗健康恒牙,诊疗行为存在明显疏漏。黄某法定代理人认为A医院作为专业儿科医疗机构,存在误诊、延误诊疗、急救不及时等重大过错,遂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刘荣广、崔庆国律师作为代理人,将A医院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元。

二、代理思路与核心工作

本案为典型的儿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儿年龄小、病情发展快,医疗机构应尽到更高的诊疗注意义务,代理律师围绕 “锁定医院诊疗过错、夯实证据链、争取合理赔偿” 制定全流程代理策略,分一审、二审两个阶段推进维权工作:

(一)一审阶段:梳理诊疗过错,申请司法鉴定,明确因果关系

1细致梳理病历,精准锁定诊疗过错

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诊疗病历,发现院方存在三处核心过错:一是连续4天误诊,对患儿持续发热、呕吐的症状未高度警惕,未及时完善胸片等关键检查,遗漏病毒性脑炎的核心诊断;二是患儿出现惊厥危重症状后,急救治疗不及时,未及时使用脱水剂预防脑水肿,加重中枢神经损伤;三是病情危重时未及时收治住院,放任病情恶化,违反儿科急症诊疗规范。

2申请专业司法鉴定,夯实核心证据

鉴于医疗纠纷的高度专业性,代理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请求对院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伤残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进行鉴定,同时申请对患儿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进行评估。经鉴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院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脑功能障碍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承担25%-50%责任;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患儿构成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评估为 5000 元。

3庭审据理抗辩,主张院方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中,代理律师结合病历及鉴定意见,指出院方作为专业妇幼保健机构,对儿科常见急症的诊断和急救存在重大疏漏,其过错是导致患儿伤残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对院方辩称的 “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主张予以驳斥,强调昆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能替代医疗过错鉴定,院方过错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二审阶段:针对一审瑕疵,补强关键证据,申请鉴定人出庭,争取合理增赔

一审法院虽认定院方承担 50% 赔偿责任,但在护理费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等方面的认定明显偏低,且未支持患方的合理诉求,代理律师经与法定代理人沟通,依法提起上诉,并制定针对性的上诉代理策略:

1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对后期医疗费鉴定结论提出质证意见

代理律师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对后期医疗费的评估仅为5000元,与患儿需长期服药、康复治疗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遂向二审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庭指出鉴定评估依据不足、数额过低的问题,为患儿后续另行主张后期治疗费保留法律空间。

2补强关键证据,主张护理费按实际误工损失计算

一审法院按每日150元计算护理费,与护理人(患儿母亲)的实际收入差距巨大,代理律师二审中补充提交患儿母亲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工作单位证明等关键证据,证明护理人年收入约16万元,护理费应按实际误工损失计算,而非法定标准。

3强调患儿伤残后果的严重性,主张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

代理律师结合患儿八级伤残、需终身服药、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指出一审法院支持的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远不足以弥补患儿及家属的精神痛苦,要求二审法院酌情提高赔偿数额。

4全方位驳斥院方抗辩,维持院方50%的责任比例

针对院方二审中辩称的 “鉴定意见客观真实、一审判决合理” 的主张,代理律师当庭驳斥,指出院方作为专业儿科机构,对患儿的诊疗过错具有明显主观性,一审法院酌定50%的责任比例合理,院方无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

1A医院的诊疗行为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是否应按护理人的实际收入计算,而非法定每日150元标准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认定问题,一审认定的10000元是否合理

4司法鉴定中心对后期医疗费的评估结论是否具有事实依据,数额是否合理

5患方主张的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诉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裁判结果

(一)一审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部分上诉意见,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撤销一审全部判决,作出终审判决:

1院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黄某各项损失207408 元(较一审增赔8996.39元);

2院方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 元(较一审提高20000元);

综上,二审法院共计支持黄某赔偿款244708 元(含鉴定费),较一审增赔 36296.39 元,患方的核心赔偿诉求得到进一步满足,维权取得阶段性成功。

五、案例评析

本案是儿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患儿因医疗机构的误诊、延误诊疗导致终身伤残,代理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操作实现了二审增赔,案件的处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医疗纠纷案件的维权要点,也凸显了儿科诊疗的特殊注意义务:

1儿科医疗机构应尽到更高的诊疗注意义务

儿童生理结构特殊,病情发展迅速、症状表现不典型,医疗机构作为专业儿科机构,应对持续发热、呕吐等症状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完善相关检查,避免误诊、漏诊。本案中,院方连续4天未变更错误诊断,未完善关键检查,违反了儿科诊疗的高度注意义务,是导致患儿伤残的重要原因,法院酌定其承担50%的责任,符合案件客观事实。

2司法鉴定是医疗纠纷的核心证据,但需审慎质证

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决定了司法鉴定意见是法院定责的重要依据,但鉴定意见并非绝对的 “定案唯一依据”。本案中,代理律师虽未推翻后期医疗费的鉴定结论,但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当庭指出鉴定数额与实际需求的差距,为患儿后续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另行主张后期治疗费保留了法律空间,最大化维护了患方的后续权益。

3护理费的计算应结合护理人实际收入,举证是关键

护理费的计算应遵循 “实际损失填补” 原则,护理人有固定收入的,应按误工损失计算。一审法院按法定每日150元计算护理费,未考虑护理人的实际收入,代理律师二审中及时补强个税申报表、工作证明等关键证据,证明护理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法院据此改判护理费,充分体现了“举证为王”的民事诉讼原则。

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应结合伤残后果的严重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匹配。本案中,患儿年仅 7 岁即构成八级伤残,需终身服药、康复治疗,对其成长和生活造成永久性影响,一审法院支持的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偏低,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高至30000元,更符合公平原则。

六、案件启示

本案的维权过程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尤其是儿科纠纷)的患方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一)对患方:遭遇医疗损害,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理性维权

诊疗过程中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诊疗疏漏,应第一时间封存病历资料,这是维权的核心证据;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应尽早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介入,律师可精准梳理诊疗过错、申请司法鉴定、制定维权策略,避免因自身缺乏专业知识导致维权失利;一审判决如存在赔偿数额偏低、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应及时提起上诉,并在二审阶段补强关键证据,为合理增赔奠定基础;对鉴定结论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部分,可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为后续另行主张相关费用保留法律空间。

(二)对医疗机构: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强化诊疗注意义务,保障患者诊疗安全

尤其是儿科、急诊科等科室,应针对患者群体的特点,强化高度诊疗注意义务,对病情发展快、症状不典型的患者,及时完善相关检查,避免误诊、漏诊;患者出现危重症状时,应严格按照急症诊疗规范采取抢救措施,杜绝 “拖延救治、放任病情” 的行为;规范病历书写和诊疗操作,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杜绝无指征的医疗操作,从源头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对代理律师:兼具法律与医疗知识,精准锁定过错,最大化维护患方权益

医疗纠纷代理律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应了解基本的医学诊疗规范,能够精准梳理诊疗过错;在诉讼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补强,针对鉴定意见、赔偿数额等核心问题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同时兼顾患方的即时赔偿诉求和后续权益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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