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6月10日,刘女士在A医院足月分娩一女婴。女婴出院时阿氏评分满分,符合出院标准。6月14日,女婴因胆红素升高入A医院儿科治疗,入院诊断为新生儿病理性黄疸等病症。
6月17日,女婴突发血氧饱和度下降症状,A医院虽采取抢救措施,但女婴仍于当日20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为明确死因,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女婴系呼吸障碍死亡。
随后,患方提起诉讼,主张A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并申请法院委托医疗过错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50%左右。
诉讼过程中,患方代理律师申请卫健委核查医务人员资质,获取关键证据:A医院诊疗医生陈某某当时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无独立开展儿科诊疗的资质;医务人员崔某某系医学院学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注册,且在无带教医师指导下独立诊疗。
二、案件争议焦点
A医院使用无资质人员行医的行为,是否应当加重其赔偿责任比例?
三、患方代理律师维权策略
1、固定核心证据,直击违法诊疗要害
代理律师敏锐察觉到医疗过错鉴定意见的责任比例偏低,果断申请卫健部门核查医务人员资质。最终获取的核查复函,直接证实A医院存在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为主张加重医院责任比例提供了关键依据。
2、紧扣法律规定,主张全责赔偿
庭审中,代理律师指出,A医院使用无资质人员独立开展儿科诊疗,并非单纯的行政违规,而是直接导致诊疗过错的重要原因。该行为已超出鉴定意见中“同等责任”的范畴,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便法院未采纳全责主张,也应大幅提高责任比例。
3、强化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凸显损害后果严重性
代理律师强调,新生儿的死亡给患方造成了毁灭性的精神打击。结合医院的违法过错程度,主张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四、案件审理结果
1、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关于医院非法行医加重责任的主张,结合鉴定意见及案件事实,认定A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支持患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A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2、二审判决
A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调低责任比例、调低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责任比例划分偏重,调整为70%,但维持了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最终判决A医院赔偿70万元。
五、案例启示
1、医疗纠纷维权,资质核查是重要突破口
医疗机构使用无资质人员行医,是严重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患方及代理律师在维权过程中,应及时申请卫健部门核查医务人员资质,以此作为主张加重医院责任的核心证据。
2、鉴定意见并非最终依据,法院可结合案件事实调整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是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依据。当存在鉴定意见未涵盖的违法诊疗行为时,法院有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调整赔偿责任比例。
3、患方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封存病历资料,及时申请死因鉴定及医疗过错鉴定。同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梳理案件关键点,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