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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毕业生户口回迁但尚未落户可按迁出地的标准计算

2015-11-05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53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王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杜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二车损坏。

案件描述

案情概要】

2012年6月8日,王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杜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杜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治疗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不构成伤残,但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另查明,王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在昆明某制药企业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落户(2年零一个月)。交通事故发生地王某没有正式工作。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王某于2012年6月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又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昆明市为其住所地。据此,法院结合案情,法院按照城镇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所有费用进行计算。

【律师点评】

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水平差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项目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以及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别。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院校毕业生户口回迁却未落户情况。如受害人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应以其原户籍所为其住所地。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概要】

2012年6月8日,王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杜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杜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治疗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不构成伤残,但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另查明,王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在昆明某制药企业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落户(2年零一个月)。交通事故发生地王某没有正式工作。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王某于2012年6月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又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昆明市为其住所地。据此,法院结合案情,法院按照城镇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所有费用进行计算。

【律师点评】

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水平差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项目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以及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别。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院校毕业生户口回迁却未落户情况。如受害人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应以其原户籍所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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