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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2015-11-05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25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04年9月,王某某和张某某商议,如果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全部归妻子张某某所有,共同债务也全部由妻子张某某负责清偿。夫妻俩在昆明经营小五金期间,曾向朱某某赊购电动工具等零配件,欠款15000元。2005年3月,王某某和张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欠款朱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2004年9月,王某某和张某某商议,如果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全部归妻子张某某所有,共同债务也全部由妻子张某某负责清偿。夫妻俩在昆明经营小五金期间,曾向朱某某赊购电动工具等零配件,欠款15000元。2005年3月,王某某和张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欠款朱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某和张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朱某某货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和张某某在离婚时虽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某负责清偿,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诉讼主张,故王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10月8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给付原告朱某某货款15000元。

【案件评析】

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尽管离婚时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为逃避债务夫妻对债务的约定或者协议离婚对债务的处理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按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财产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2004年9月,王某某和张某某商议,如果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全部归妻子张某某所有,共同债务也全部由妻子张某某负责清偿。夫妻俩在昆明经营小五金期间,曾向朱某某赊购电动工具等零配件,欠款15000元。2005年3月,王某某和张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欠款朱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某和张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朱某某货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和张某某在离婚时虽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某负责清偿,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诉讼主张,故王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10月8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给付原告朱某某货款15000元。

【案件评析】

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尽管离婚时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为逃避债务夫妻对债务的约定或者协议离婚对债务的处理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按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财产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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