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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震惊昆明宠物医疗界的宠物医疗纠纷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65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日前,一只价值26万元的藏獒(下图)因患病被送到昆明一家宠物医院后,在住院期间死亡。因为赔偿迟迟得不到解决,医患双方共同提议:由第三方来查明并鉴定事故原因。昨日,由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云南农业大学有关动物专家组成的医疗鉴定小组介入调查此事。

案件描述

宠物医疗纠纷中存在鉴定盲点,患方维权不能

一起震惊昆明宠物医疗界的宠物医疗纠纷

26万元藏獒住院死 三部门专家联调  

藏獒主人要求赔偿 医院不愿“一概负责” 云南首支宠物医疗事故鉴定小组介入调查死因

  日前,一只价值26万元的藏獒(下图)因患病被送到昆明一家宠物医院后,在住院期间死亡。因为赔偿迟迟得不到解决,医患双方共同提议:由第三方来查明并鉴定事故原因。昨日,由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云南农业大学有关动物专家组成的医疗鉴定小组介入调查此事。

  狗主人索赔7万元

  昨日,藏獒的主人简志荣表示,他还处在失去爱犬的悲伤之中。他在曲靖从事藏獒养殖事业多年,这只死亡的藏獒是一年前花26万元从朋友的手中买来的,属于纯种藏獒。

  一个星期前,他发现这只1岁半的藏獒出现食量下降等异常情况,就将它送到曲靖一家宠物医院治疗。医生检查后说是肝脏出现问题,该医院无法治好,建议他将藏獒送到昆明治疗。7月12日上午,简先生将藏獒带到农大动物医院。医生诊断后,给出的结果是“霉菌毒素中毒”,并开了针水输液。

  当天下午,简先生听朋友介绍,以前他们的藏獒生病,到了很多医院都没治好,最后是在昆明XX宠物医院治好的。于是,12日17时左右,简先生将藏獒带到昆明XX宠物医院治疗。“我看护到晚上9点左右,因为家里还有事,就赶着开车回了曲靖。当时,医生说狗可能是肺上有毛病,需要住院治疗,我就办理了入院治疗手续。”简先生说,“当时医生说,医院24小时都有医生陪伴治疗,叫我放心。”可是,让简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次日早晨7点,他就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说“狗已死亡”。

  赶到医院后,简先生与医院方发生了争执,他怀疑宠物医院在用药、治疗过程中出现问题了,要求看处方,当时双方还为处方发生了争抢。矛盾进一步升级,简先生一时气愤要“砸店”,被赶来的金家河派出所民警劝住了。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简先生要求医院赔一只同样的藏獒或7万元。但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藏獒是在医院住院期间死亡的,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我也有一定责任,所以只要求他们赔偿7万元。但院方不愿意,还一再推卸责任,这让我和家人都感到非常气愤。”简先生说。

  医院要求鉴定死因

  据宠物医院的乔医生介绍,12日下午,藏獒送到医院时,出现的症状是呼吸困难、口腔紫干、喘得厉害,当时怀疑是肺上有问题,也不排除经过多家医院辗转来到这里后,染上传染病的可能,就建议简先生的狗住院治疗。“因为藏獒已经在其他地方检查过病症,医院决定第二天再做检查。而且考虑到在其他医院已经打过青霉素针水,就间隔一段时间再给它输液。”乔医生说,“但是,到了次日凌晨4时许,藏獒突然产生了不良反应。值班医生急忙对它进行抢救,还为它进行了呼吸氧气等一系列治疗,但是没有抢救过来。”

  对于提出由第三方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的原因,乔医生解释:“第二天,狗主人来要求解剖尸体查明死因,我们没同意,并给他作了解释,在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解剖尸体后,由我们来说出原因,他也肯定不会相信。所以,我们希望有第三方在场,由第三方来说明死因,可能更有说服力一些。”

  后来,双方一直在狗是怎么死的、应该赔偿多少的问题上争执不休。派出所民警建议,先把动物的尸体保护起来,请医疗事故专家鉴定小组来鉴定后,再作结论。“我们在当天买来一个大冰柜,把动物的尸体冰冻起来,等待专家鉴定。我们希望经过专家小组的鉴定给出最终的结论,如果是由于我们的治疗出现医疗事故,我们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鉴定出来不是我们医院的责任,我们就不该负责。如果一出现死亡就要我们赔偿,以后谁还敢开宠物医院?”乔医生说。

  鉴定项目双方不一

  昨日上午,在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下,由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云南农业大学有关动物专家组成了云南首支宠物医疗事故鉴定小组,来到昆明XX宠物医院。

  鉴定小组在听取了医患双方的情况介绍后,对目前的情况作了分析,当场表示将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有针对性的动物解剖,查明原因,最后向当事人或媒体公布鉴定的结果。

  云南农业大学的肖教授说,在人受伤或死亡问题上,已经有了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来鉴定,而对宠物发生医疗方面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来鉴定,在法律上也是一片空白。而在目前的现实中,已经出现多起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这些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对双方都会构成很大的伤害。这次应医患双方提议成立云南第一支宠物医疗事故鉴定小组,是由三个部门的动物专家组成的,目的是不让事态进一步扩大,争取在合理、公正的前提下,将问题处理完毕。

  肖教授还说,本来昨天就可以解剖尸体了,但是,双方在鉴定项目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要等双方给出书面报告后,再约定时间对尸体进行解剖。

案发后,纠纷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司法途径解决此事。本案中的被告XX动物医院委托我所解家玺、金尚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律师论案:

宠物在宠物医院因治疗无效死亡引起的患犬家属与宠物医院的纠纷并不属于一般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中治疗的象是人,案由属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是本案中治疗的对象是狗而不是人案由应该如何确定呢?这首先要确定狗的法律属性,藏獒在中国属于名贵犬,血统较为纯正的藏獒的价值几十万上百万很一般都比人的死亡赔偿金高,藏獒的命可能比人命还值钱但是在法律定义上仍属于人的财产,狗的主人对狗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因此本案的定性应该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此本案适用一般的举证规则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案件进程:

本案于2010年7月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我们接到法院的传票查看本案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律师诉前的论证如出一辙。

原告方在举证期内申请对宠物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藏獒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我方作为宠物医院的代理人也着查明事实的原则同意进行鉴定并积极配合原告方寻找鉴定中心,但我方为证实藏獒的价值申请法院指定鉴定中心对藏獒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协商确定由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

一个月之后,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回函法院,说明其无宠物医疗鉴定以及宠物价值评估的技术力量及相关鉴定资质故不能对本案进行鉴定。在得到鼎丰司法鉴中心“鉴定不能”的回函中,法院通知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原告方提出由天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我方也同意了原告方的要求。一月之后得到的通知与前一个鉴定中心一样的“鉴定不能”的回函。

经过两次不同云南省内较为权威的鉴定鉴定结构的“鉴定不能”的回函后以及原告方也未能提供其他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在鉴定不能的背景下,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将索赔金额从10万提高到26万。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以及患犬的主管医生是否具备宠物医疗的相关资质;2、被告对患犬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犬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方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中规定认为XX动物医院无一人具备职业兽医资格证来认定被告方不具备开办宠物医院的资质,并认为患犬的主管医生无职业兽医资格证属于“非法行医”。除此之外,还认为宠物医院的病历存在混乱、书写不规范的情形。

作为被告XX动物医院的律师我方针对原告方的主张以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一是针对XX动物医院以否具备经营资质以及患犬的主管医生是否属于“非法行医”;二是重点阐述了原告应当承担应鉴定不能所应当承担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XX动物医院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盼采纳:

一、被告开设的XX动物医院具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

被告开设的昆明市西山区XX动物医院是经过昆明市农业局核准并颁发云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且经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动物诊疗结构,我国行政机关的核准发证行为,使得被告开设的XX动物医院具备了合法的出生证,具备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

二、原告患犬的主管医生王XX具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

王XX于2004年7月从云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从事兽医工作的年限已达两年以上,根据《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兽医王XX具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兽医王XX对生命垂危的患犬竭尽全力的治疗是在履行兽医的职责,并非是非法执业。

在此,我方提醒法庭注意,兽医师资格证考试是在2010年才开始实施的资格证考试,政府制定兽医资格证考试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立法的性质,在兽医资格证考试制度制定实施以前,全国的兽医都不具有兽医师资格证,这就和当年的职业医师考试一样,当职业医师考试制度制定实施之前所有的医生都不具备执业医师证,医生的医疗行为也并没有因为考试制度的制定实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因此,在本案中王XX的诊疗行为就不应该因国家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的出台而被认定为非法执业。

三、被告在对患犬的诊疗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在患犬住院当日,被告针对患犬的病情对原告进行了病危通知,已经明确告知原告患犬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恶化,随时可能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甚至是死亡,原告当时也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认可。

在患犬入院后,被告通过动物医院患畜入院病情书、处方笺、住院病情记录、护理记录等形式记录了XX动物医院对患犬的诊疗及护理情况,被告对患犬的治疗及护理过程规范、科学、符合诊疗常规。被告医院的治疗对象是狗而不是人,治疗的收费标准是治狗的收费标准而不是治人的收费标准,因此不能苛刻地要求被告用三甲医院的护理标准去护理一只狗,也不能苛刻地要求被告用记录人的记录标准来记录一只狗,因此被告对患犬的病情、护理记录虽然达不到治疗、护理人的记录标准,但是完全符合动物医院行业的治疗、护理规范。

四、鉴定不能属于原告举证不能,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的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也就是证明被告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由提起民事诉讼的的原告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的鉴定过程中被告一直积极配合原告寻找司法鉴定结构,但是至今得到的结果是鉴定不能,原告不能够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患犬价值应当由鉴定部门评估确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藏獒的价值是由年龄、性别、血统、基因的因素所决定的。本案中患犬血统、基因情况与其他任何一只藏獒都有区别,患犬在本案中属于特定物,它的价值只能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来进行鉴定评估,而不能由原告信口开河地认定藏獒的价值是26万或者是260万,原告方在鉴定不能、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把诉讼请求的索赔额度从10万提高到26万,可能有“高人”指点,存在通过诉讼实施诈骗犯罪的嫌疑,我方已申请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司法鉴定中心尚且没有能力对患犬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作为法律执业的相关人士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同样也没有能力对患犬价值进行认定评估,在不能认定患犬价值的情况下,只能推定患犬没有价值,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本案判决结果在宠物医疗行业将成为一个经典判例,对宠物医疗纠纷案件将起到重大影响。

宠物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宠物医院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能因为奄奄一息的宠物到宠物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就认定宠物医院应当赔钱,如果这个奇怪的逻辑成立,那么将会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甚至会诱发不法分子给街上的小猫小狗喂食老鼠药送到宠物医院来获取经济利益甚至是通过人民法院之手来获得经济利益。如此病态的社会现象将会导致宠物医疗纠纷的案件的诉讼频率会越来越高,也将会导致宠物医疗纠纷的诉讼案件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多。这种病态的维权方式如果得到法院的支持,那在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必将导致宠物医疗行业的行业“无为”,也会导致宠物医院兽医在接诊患畜时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风险,考虑的是是否收治患犬而不是考虑如何采取适当医疗措施救治患畜,这必将导致大量的患畜患病后要么就死在主人家里,要么就死在宠物医院门口。由此可见,“畜死,宠物医院必赔”的逻辑无论对于人还是对于宠物来讲都是残忍的。

综上所述,本案也是本市甚至是本省宠物医疗纠纷方面的典型案例,具有很重要的示范效益。作为一家正规的动物诊疗结构,患犬在我处死亡,我方也深表惋惜,但是在原告没有证据来证明我方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患犬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我方是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案件结果:

在向法院提交代理词的同时中我们提交了《移交刑事侦查的申请书》。在提交代理词之后一个月后,我们收到了法院的通知,被告已撤诉。

律师论案: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作为原告方首先要证明藏獒的价值;其次是要证明藏獒的死亡结果与宠物医院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而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不是玩狗的专家,也不具备宠物医疗的专业技术知识,故而能对本案的事实部分进行认定。那么只能靠第三方的力量对患犬的价值进行评估对本案中患犬的死亡结果与宠物医院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但是,目前我国尚无一个动物医疗技术鉴定结构,也就无法查明患犬的死因,明确宠物医院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这就是本案中原告举证不能的根本原因,造成原告败诉的最根本原因不是原告方自身原因,而是目前我国宠物医疗技术鉴定的空白。

目前,宠物医疗鉴定的空白造成患方的维权困难甚至似是维权不能,也可能导致患方采取其他过激手段甚至是违法的手段进行维权。目前的“医闹”现象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之一,如果 “猫闹”、“狗闹”也形成气候那必将导致宠物医疗行业的“行业沉默”,因为医人的医生没有拒绝病人的权利,但是医狗的医生却有拒绝医治患畜的权利。宠物医疗鉴定的空白对于宠物医疗行业的发展也是一个很大障碍,因为在鉴定不能的情况的情况下,兽医的治疗行为从法律上一般是被推定为是正确的没有过错的,那么兽医就永远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治疗技术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过失,那么将不利于兽医诊疗手段的改善以及兽医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样也不有利于我国宠物医疗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的宠物也越来越高档,几千、几万元一只的宠物已经不算稀奇,甚至有时候会出现狗命比人命值钱的情况。宠物医疗鉴定空白的长期存在必将导致宠物医疗关系中的矛盾激化,增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笔者建议由司法部门、农业行政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动物医疗技术鉴定的相关办法。尽快建立宠物医疗鉴定的专家库,制定宠物医疗技术鉴定的申请程序、受理范围等相关制度,设立宠物医疗技术鉴定中心。这对于众多宠物爱好者和正规宠物医院来讲应该会是个好消息。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宠物医疗纠纷中存在鉴定盲点,患方维权不能

一起震惊昆明宠物医疗界的宠物医疗纠纷

26万元藏獒住院死 三部门专家联调  

藏獒主人要求赔偿 医院不愿“一概负责” 云南首支宠物医疗事故鉴定小组介入调查死因

  日前,一只价值26万元的藏獒(下图)因患病被送到昆明一家宠物医院后,在住院期间死亡。因为赔偿迟迟得不到解决,医患双方共同提议:由第三方来查明并鉴定事故原因。昨日,由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云南农业大学有关动物专家组成的医疗鉴定小组介入调查此事。

  狗主人索赔7万元

  昨日,藏獒的主人简志荣表示,他还处在失去爱犬的悲伤之中。他在曲靖从事藏獒养殖事业多年,这只死亡的藏獒是一年前花26万元从朋友的手中买来的,属于纯种藏獒。

  一个星期前,他发现这只1岁半的藏獒出现食量下降等异常情况,就将它送到曲靖一家宠物医院治疗。医生检查后说是肝脏出现问题,该医院无法治好,建议他将藏獒送到昆明治疗。7月12日上午,简先生将藏獒带到农大动物医院。医生诊断后,给出的结果是“霉菌毒素中毒”,并开了针水输液。

  当天下午,简先生听朋友介绍,以前他们的藏獒生病,到了很多医院都没治好,最后是在昆明XX宠物医院治好的。于是,12日17时左右,简先生将藏獒带到昆明XX宠物医院治疗。“我看护到晚上9点左右,因为家里还有事,就赶着开车回了曲靖。当时,医生说狗可能是肺上有毛病,需要住院治疗,我就办理了入院治疗手续。”简先生说,“当时医生说,医院24小时都有医生陪伴治疗,叫我放心。”可是,让简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次日早晨7点,他就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说“狗已死亡”。

  赶到医院后,简先生与医院方发生了争执,他怀疑宠物医院在用药、治疗过程中出现问题了,要求看处方,当时双方还为处方发生了争抢。矛盾进一步升级,简先生一时气愤要“砸店”,被赶来的金家河派出所民警劝住了。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简先生要求医院赔一只同样的藏獒或7万元。但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藏獒是在医院住院期间死亡的,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我也有一定责任,所以只要求他们赔偿7万元。但院方不愿意,还一再推卸责任,这让我和家人都感到非常气愤。”简先生说。

  医院要求鉴定死因

  据宠物医院的乔医生介绍,12日下午,藏獒送到医院时,出现的症状是呼吸困难、口腔紫干、喘得厉害,当时怀疑是肺上有问题,也不排除经过多家医院辗转来到这里后,染上传染病的可能,就建议简先生的狗住院治疗。“因为藏獒已经在其他地方检查过病症,医院决定第二天再做检查。而且考虑到在其他医院已经打过青霉素针水,就间隔一段时间再给它输液。”乔医生说,“但是,到了次日凌晨4时许,藏獒突然产生了不良反应。值班医生急忙对它进行抢救,还为它进行了呼吸氧气等一系列治疗,但是没有抢救过来。”

  对于提出由第三方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的原因,乔医生解释:“第二天,狗主人来要求解剖尸体查明死因,我们没同意,并给他作了解释,在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解剖尸体后,由我们来说出原因,他也肯定不会相信。所以,我们希望有第三方在场,由第三方来说明死因,可能更有说服力一些。”

  后来,双方一直在狗是怎么死的、应该赔偿多少的问题上争执不休。派出所民警建议,先把动物的尸体保护起来,请医疗事故专家鉴定小组来鉴定后,再作结论。“我们在当天买来一个大冰柜,把动物的尸体冰冻起来,等待专家鉴定。我们希望经过专家小组的鉴定给出最终的结论,如果是由于我们的治疗出现医疗事故,我们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鉴定出来不是我们医院的责任,我们就不该负责。如果一出现死亡就要我们赔偿,以后谁还敢开宠物医院?”乔医生说。

  鉴定项目双方不一

  昨日上午,在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下,由昆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云南农业大学有关动物专家组成了云南首支宠物医疗事故鉴定小组,来到昆明XX宠物医院。

  鉴定小组在听取了医患双方的情况介绍后,对目前的情况作了分析,当场表示将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有针对性的动物解剖,查明原因,最后向当事人或媒体公布鉴定的结果。

  云南农业大学的肖教授说,在人受伤或死亡问题上,已经有了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来鉴定,而对宠物发生医疗方面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来鉴定,在法律上也是一片空白。而在目前的现实中,已经出现多起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这些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对双方都会构成很大的伤害。这次应医患双方提议成立云南第一支宠物医疗事故鉴定小组,是由三个部门的动物专家组成的,目的是不让事态进一步扩大,争取在合理、公正的前提下,将问题处理完毕。

  肖教授还说,本来昨天就可以解剖尸体了,但是,双方在鉴定项目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要等双方给出书面报告后,再约定时间对尸体进行解剖。

案发后,纠纷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司法途径解决此事。本案中的被告XX动物医院委托我所解家玺、金尚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律师论案:

宠物在宠物医院因治疗无效死亡引起的患犬家属与宠物医院的纠纷并不属于一般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中治疗的象是人,案由属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是本案中治疗的对象是狗而不是人案由应该如何确定呢?这首先要确定狗的法律属性,藏獒在中国属于名贵犬,血统较为纯正的藏獒的价值几十万上百万很一般都比人的死亡赔偿金高,藏獒的命可能比人命还值钱但是在法律定义上仍属于人的财产,狗的主人对狗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因此本案的定性应该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此本案适用一般的举证规则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案件进程:

本案于2010年7月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我们接到法院的传票查看本案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律师诉前的论证如出一辙。

原告方在举证期内申请对宠物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藏獒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我方作为宠物医院的代理人也着查明事实的原则同意进行鉴定并积极配合原告方寻找鉴定中心,但我方为证实藏獒的价值申请法院指定鉴定中心对藏獒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协商确定由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

一个月之后,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回函法院,说明其无宠物医疗鉴定以及宠物价值评估的技术力量及相关鉴定资质故不能对本案进行鉴定。在得到鼎丰司法鉴中心“鉴定不能”的回函中,法院通知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原告方提出由天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我方也同意了原告方的要求。一月之后得到的通知与前一个鉴定中心一样的“鉴定不能”的回函。

经过两次不同云南省内较为权威的鉴定鉴定结构的“鉴定不能”的回函后以及原告方也未能提供其他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在鉴定不能的背景下,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将索赔金额从10万提高到26万。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以及患犬的主管医生是否具备宠物医疗的相关资质;2、被告对患犬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犬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方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中规定认为XX动物医院无一人具备职业兽医资格证来认定被告方不具备开办宠物医院的资质,并认为患犬的主管医生无职业兽医资格证属于“非法行医”。除此之外,还认为宠物医院的病历存在混乱、书写不规范的情形。

作为被告XX动物医院的律师我方针对原告方的主张以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一是针对XX动物医院以否具备经营资质以及患犬的主管医生是否属于“非法行医”;二是重点阐述了原告应当承担应鉴定不能所应当承担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XX动物医院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盼采纳:

一、被告开设的XX动物医院具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

被告开设的昆明市西山区XX动物医院是经过昆明市农业局核准并颁发云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且经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动物诊疗结构,我国行政机关的核准发证行为,使得被告开设的XX动物医院具备了合法的出生证,具备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

二、原告患犬的主管医生王XX具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

王XX于2004年7月从云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从事兽医工作的年限已达两年以上,根据《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兽医王XX具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兽医王XX对生命垂危的患犬竭尽全力的治疗是在履行兽医的职责,并非是非法执业。

在此,我方提醒法庭注意,兽医师资格证考试是在2010年才开始实施的资格证考试,政府制定兽医资格证考试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立法的性质,在兽医资格证考试制度制定实施以前,全国的兽医都不具有兽医师资格证,这就和当年的职业医师考试一样,当职业医师考试制度制定实施之前所有的医生都不具备执业医师证,医生的医疗行为也并没有因为考试制度的制定实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因此,在本案中王XX的诊疗行为就不应该因国家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的出台而被认定为非法执业。

三、被告在对患犬的诊疗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在患犬住院当日,被告针对患犬的病情对原告进行了病危通知,已经明确告知原告患犬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恶化,随时可能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甚至是死亡,原告当时也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认可。

在患犬入院后,被告通过动物医院患畜入院病情书、处方笺、住院病情记录、护理记录等形式记录了XX动物医院对患犬的诊疗及护理情况,被告对患犬的治疗及护理过程规范、科学、符合诊疗常规。被告医院的治疗对象是狗而不是人,治疗的收费标准是治狗的收费标准而不是治人的收费标准,因此不能苛刻地要求被告用三甲医院的护理标准去护理一只狗,也不能苛刻地要求被告用记录人的记录标准来记录一只狗,因此被告对患犬的病情、护理记录虽然达不到治疗、护理人的记录标准,但是完全符合动物医院行业的治疗、护理规范。

四、鉴定不能属于原告举证不能,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的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也就是证明被告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由提起民事诉讼的的原告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的鉴定过程中被告一直积极配合原告寻找司法鉴定结构,但是至今得到的结果是鉴定不能,原告不能够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患犬价值应当由鉴定部门评估确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藏獒的价值是由年龄、性别、血统、基因的因素所决定的。本案中患犬血统、基因情况与其他任何一只藏獒都有区别,患犬在本案中属于特定物,它的价值只能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来进行鉴定评估,而不能由原告信口开河地认定藏獒的价值是26万或者是260万,原告方在鉴定不能、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把诉讼请求的索赔额度从10万提高到26万,可能有“高人”指点,存在通过诉讼实施诈骗犯罪的嫌疑,我方已申请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司法鉴定中心尚且没有能力对患犬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作为法律执业的相关人士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同样也没有能力对患犬价值进行认定评估,在不能认定患犬价值的情况下,只能推定患犬没有价值,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本案判决结果在宠物医疗行业将成为一个经典判例,对宠物医疗纠纷案件将起到重大影响。

宠物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宠物医院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能因为奄奄一息的宠物到宠物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就认定宠物医院应当赔钱,如果这个奇怪的逻辑成立,那么将会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甚至会诱发不法分子给街上的小猫小狗喂食老鼠药送到宠物医院来获取经济利益甚至是通过人民法院之手来获得经济利益。如此病态的社会现象将会导致宠物医疗纠纷的案件的诉讼频率会越来越高,也将会导致宠物医疗纠纷的诉讼案件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多。这种病态的维权方式如果得到法院的支持,那在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必将导致宠物医疗行业的行业“无为”,也会导致宠物医院兽医在接诊患畜时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风险,考虑的是是否收治患犬而不是考虑如何采取适当医疗措施救治患畜,这必将导致大量的患畜患病后要么就死在主人家里,要么就死在宠物医院门口。由此可见,“畜死,宠物医院必赔”的逻辑无论对于人还是对于宠物来讲都是残忍的。

综上所述,本案也是本市甚至是本省宠物医疗纠纷方面的典型案例,具有很重要的示范效益。作为一家正规的动物诊疗结构,患犬在我处死亡,我方也深表惋惜,但是在原告没有证据来证明我方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患犬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我方是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案件结果:

在向法院提交代理词的同时中我们提交了《移交刑事侦查的申请书》。在提交代理词之后一个月后,我们收到了法院的通知,被告已撤诉。

律师论案: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作为原告方首先要证明藏獒的价值;其次是要证明藏獒的死亡结果与宠物医院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而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不是玩狗的专家,也不具备宠物医疗的专业技术知识,故而能对本案的事实部分进行认定。那么只能靠第三方的力量对患犬的价值进行评估对本案中患犬的死亡结果与宠物医院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但是,目前我国尚无一个动物医疗技术鉴定结构,也就无法查明患犬的死因,明确宠物医院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这就是本案中原告举证不能的根本原因,造成原告败诉的最根本原因不是原告方自身原因,而是目前我国宠物医疗技术鉴定的空白。

目前,宠物医疗鉴定的空白造成患方的维权困难甚至似是维权不能,也可能导致患方采取其他过激手段甚至是违法的手段进行维权。目前的“医闹”现象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之一,如果 “猫闹”、“狗闹”也形成气候那必将导致宠物医疗行业的“行业沉默”,因为医人的医生没有拒绝病人的权利,但是医狗的医生却有拒绝医治患畜的权利。宠物医疗鉴定的空白对于宠物医疗行业的发展也是一个很大障碍,因为在鉴定不能的情况的情况下,兽医的治疗行为从法律上一般是被推定为是正确的没有过错的,那么兽医就永远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治疗技术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过失,那么将不利于兽医诊疗手段的改善以及兽医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样也不有利于我国宠物医疗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的宠物也越来越高档,几千、几万元一只的宠物已经不算稀奇,甚至有时候会出现狗命比人命值钱的情况。宠物医疗鉴定空白的长期存在必将导致宠物医疗关系中的矛盾激化,增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笔者建议由司法部门、农业行政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动物医疗技术鉴定的相关办法。尽快建立宠物医疗鉴定的专家库,制定宠物医疗技术鉴定的申请程序、受理范围等相关制度,设立宠物医疗技术鉴定中心。这对于众多宠物爱好者和正规宠物医院来讲应该会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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