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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3

李永纯律师代理徐某诈骗案二审辩护

发布者:李永纯|时间:2026年09月23日|1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3年6月至8月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崔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从某公司租赁的一辆某牌吉普车作为抵押物,从崔某处借款1万元。该笔借款随后被徐某全部挥霍。此后,该抵押车辆被某公司收回。被害人崔某发现车辆被收回后,要求徐某偿还借款。徐某不仅未能偿还,反而将其事先准备好的假房照抵押给崔某,并写下欠条,以此手段继续欺骗崔某。崔某发现房照系伪造后再次催要钱款,徐某仍拒不偿还,崔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某县法院经一审审理,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徐某将赃款全部返还,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上。上诉人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为:其构成自首,且能积极退还被害人被骗钱款,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李永纯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上诉人徐某无前科劣迹,且构成自首,同时已退还被害人全部被骗钱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徐某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因此,二审法院需要审查徐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以及一审量刑是否适当、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某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徐某并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决定不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法院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将赃款全部返还,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量刑并无不当,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某中级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价值】

李永纯律师在本案中担任二审辩护人,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尽责的辩护态度。在策略制定上,李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围绕“自首认定”、“全额退赃”及“取得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展开辩护,力求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在庭审表现与沟通中,李律师通过详实的法律分析,向二审法院充分阐述了徐某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及积极弥补损害的事实。虽最终法院基于社会危害性考量维持原判,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充分审查与回应,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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