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今,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共受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44件,已审结39件。经分析,产生此类纠纷只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一、实际投资人要求显名。基于多种原因,实际投资人虽然已履行出资义务,但无法以股东身份记载于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因政策变化,行使股权、与名义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名义股东损害其利益等情况,实际投资人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二、股东要求重新确认股权份额。由于出现股东认缴与实缴出资不同,或股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亦或股东间就股权份额另行分配等情形,股东起诉要求重新确认股权份额。
三、名义股东因被他人借用身份、或基于利益关系替他人代持股份等情况大量存在,一旦债权人追究责任,可能引发名义股东否认股东资格的诉讼。
四、因股权转让、继承、共有财产分割等引发资格确认之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依法通知其他股东,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身份,或者基于合伙关系终止、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等原因对共有股权进行分割后,股权流转至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员,受让人为顺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故提起此类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