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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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口头遗嘱能否实现继承权?

作者:陈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38次举报
2019-11-29

张某有一套房屋在自己名下,他有一个儿子三个女儿,张某去世前曾口头许诺要把房屋过户给儿子,由儿子继承该房屋。现在张某去世,没留下任何遗嘱,张某的妻子刘某说房屋的继承权由女儿平分,儿子没有份额。张某在世时都是由儿子照顾,现请问张某的儿子能否继承该房屋

根据《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隆诚律师提出如下意见。

虽然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只要它是张某和刘某婚后所得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由张某和其妻子刘某共同所有。

由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在分割遗产前,应将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分给刘某,另一半产权作为张某的遗产。

如果张某的儿子能证明张某去世前立下了口头遗嘱,那么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应由张某的儿子继承。《继承法》第17条对口头遗嘱作了严格限制,必须是张某临去世前,亲口许诺房屋由儿子继承,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能是张某的儿子、张某儿子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合伙人,该口头遗嘱才有效。

如果不能证明存在口头遗嘱,那房屋的另一半产权将适用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张某的妻子刘某、儿子和三个女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分割另一半产权。

但如果张某的儿子能证明张某生前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例如张某生前的生活费主要由张某儿子承担,或者张某的日常生活主要由张某的儿子照料,那么张某的儿子可以多分得遗产。如果能证明张某的三个女儿未尽赡养义务,法院可以减少他们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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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律师,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 13995185066。1974年5月出生,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离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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