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等人在成都市武侯区某酒吧内与被害人付某某一方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引发冲突,刘某某、杨某等人共同对被害人付某某进行殴打,并使用凶器,造成付某某重伤二级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评为八级。
案发后,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2018)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判处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量刑建议。
辩护情况
魏定军律师在接到刘某某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对案情进行仔细深入、全面地了解,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与办案警官、检察官、法官积极沟通案情。从专业角度提出了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系从犯、被害人自身过错、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劝说同犯归案等情节请求缓刑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魏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