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进本案情
2013年,四川某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成立,2014年,被告杨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实际控制该公司。杨某某通过业务员发放传单等形式向不特定的群众宣传“洛阳中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投资理财项目,许以15.6%至19.2%不等的年息,非法吸收几名被害人共计608万人民币。
2015年该案案发,2018年,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辩护情况
一审宣判后,魏律师接到被告人的委托。通过了解基本案情,调取证据。魏律师认为对于被告杨某某的量刑还能有转圜余地,遂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辩护意见中提到,杨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大部分赃款,剩余赃款也愿意退还,原量刑过重;杨某某社会危害小,综上所述,符合缓刑情节,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青羊法院一审判决,二审认定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