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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作者:郑君律师团队时间:2015年1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29次举报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唐某,男,1987119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被申请人:杨某,男,196210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桃花坪路。

申请事项:依法撤销杭公交认字【2012】第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并未逃逸。

事实与理由:

   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交通警察大队杭公交认字【2012】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具有逃逸行为,明显错误。

   申请人认为:杭公交认字【2012】第0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唐某存在逃离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实际情况是申请人在得知车尾被撞后立马下车,并询问受害人是否受伤,在受害人告知并无大碍后才驾驶车辆离开,认定逃离错误。

交通事故逃离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是认定交通事故逃离的前提条件,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不应当以事故发生后没有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而简单的、机械的认定为逃离。具体分析如下: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立即下车询问被申请人是否受伤,在得知被申请人无大碍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申请人驾驶浙L08号轿车临时停靠在路边,后听到车尾被撞后立即下车,询问被申请人是否受伤,被申请人告知没有受伤。事故发生时多名附近的店老板及员工都在事故现场,并可证实申请人陈述属实,交警也对证人做了笔录。作为一起简单的碰撞交通事故,在双方确认无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各自驶离现场是再正常不过的一种本能行为,申请人认为,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逃离。

   2.事后,交警电话询问申请人是否曾在20121129035分许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165好门口发生过交通事故,申请人一口承认,并赶到交警队等候处理,且积极支付被申请人医疗费,从以上情节来看,申请人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且当事人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更无逃离的必要。

   3. 没有办理年检和驾驶证丢失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申请人逃离的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

   申请人办理年检手续是委托修理厂办理的,当时申请人把所有材料一并交予修理厂,修理厂也为申请人办理了手续,但因修理厂的疏忽大意,修理厂为申请人办理年检手续的步骤仅到车辆年检报告单合格,只差凭年检报告单合格去敲年检章的程序而直接交给申请人,也怪申请人粗心大意没有检查,以为所有程序都弄好了,证件也归还了。截止到此次事故发生,申请人都不知道浙L08079号车辆没有年检,驾驶证丢失了,一直以为材料都在车上。因此,没有办理年检和驾驶证丢失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申请人逃离的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

   4.被申请人醉驾驾驶车辆,并提供虚假笔录。

   在事故发生且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后,被申请人报警,并向交警谎称是申请人开车撞被申请人,之后申请人迅速逃离事故现场,这完全是子虚乌有的事实。从以上被申请人的表述我们可以推断被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当时的心里动机:

1)害怕醉酒驾驶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谎称没有受伤,此事就此了结;

2)故意告知申请人其没有受伤,等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后迅速报警,以一方逃逸后事故现场遭到破坏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来追究逃逸方全责,获得更高的赔偿款。

3)被申请人醉酒严重,当时神志不清,认为发生的是轻微的交通事故,并没有受伤,且事发之时是凌晨35分许,没有报警的必要性。

   综上,可以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因驶离事故现场而简单的、机械的认定申请人有逃逸行为。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对本次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认定。

   此致

杭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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