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李某,男,汉族,出生于年 月 日,家住浙江省富阳市…,身份证号:4303051……。
被告:晏某,男,汉族,出生于年 月 日,家住云南省宣威市…,身份证号:53222419750…..,电话:…..
被告: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社区57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及财产损失共计 元。
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19日,晏某驾驶浙A808、挂浙A23重型半挂车(车主系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杭钢三江矿业有限公司内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与停在路边的四车相撞,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及车辆损坏,后经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经富阳中医骨伤科医院抢救,后转到富阳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现病情基本稳定,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认为:原告李某构成十级伤残,伤后护理期限为十二周。
另查明被告宴伦驾驶的浙A80重型半挂车(挂车车牌号:浙A23)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浙A80保险单号:0111339701000332....;挂浙A20保险单号:0111339701000....。”
原告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并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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