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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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养殖场与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孙伟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7日 10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大连某某养殖场(以下简称某养殖场)与被告姜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某养殖场将2号港圈出租给姜某某,租赁合同原定一年,后通过手写条款续签至20121130日,并约定如某地不征用该港圈,则合同自动续延一年。2021727日,某养殖场以国家政策变化为由,向姜某某送达《不再续约告知书》,要求其在租期届满后腾退港圈。姜某某拒绝腾退,并认为合同应自动续期。某养殖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自20121130日后未采用书面形式续签,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某养殖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姜某某虽辩称未收到《不再续约告知书》,但某养殖场已通过拒绝接受租金的行为表达了终止合同的意愿。法院判决姜某某腾退2号港圈,并支付自2021121日起至2023331日止的占有使用费258224元。

律师观点:

某养殖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期限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代理人指出,某养殖场已履行告知义务,姜某某继续占有港圈缺乏法律依据,应支付占有期间的使用费。

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则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自动续期的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某养殖场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代理人还提出,某养殖场持有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已过期,其诉讼主体资格存疑。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和续签租赁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租赁期限,避免因合同期限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同时,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对合同期限的明确性和合同解除权的尊重。通过本案,法院强调了租赁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事,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伟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律(法学)硕士毕业,硕士学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孙伟律师法律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