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伟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7日 10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大连某某养殖场(以下简称某养殖场)与被告姜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某养殖场将2号港圈出租给姜某某,租赁合同原定一年,后通过手写条款续签至2012年11月30日,并约定如某地不征用该港圈,则合同自动续延一年。2021年7月27日,某养殖场以国家政策变化为由,向姜某某送达《不再续约告知书》,要求其在租期届满后腾退港圈。姜某某拒绝腾退,并认为合同应自动续期。某养殖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自2012年11月30日后未采用书面形式续签,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某养殖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姜某某虽辩称未收到《不再续约告知书》,但某养殖场已通过拒绝接受租金的行为表达了终止合同的意愿。法院判决姜某某腾退2号港圈,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的占有使用费258224元。
律师观点:
某养殖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期限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代理人指出,某养殖场已履行告知义务,姜某某继续占有港圈缺乏法律依据,应支付占有期间的使用费。
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则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自动续期的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某养殖场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代理人还提出,某养殖场持有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已过期,其诉讼主体资格存疑。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和续签租赁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租赁期限,避免因合同期限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同时,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对合同期限的明确性和合同解除权的尊重。通过本案,法院强调了租赁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事,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