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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发布者:高清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2336人看过

案情:

    2006年4月2日下午2时,白小姐驾驶小轿车在A市B区某路口等到灯时,这时陆某驾驶小客车自北向南行驶,上述时间地点适有孙某驾驶货车由南向北转弯,陆某与王某车辆相撞,致使陆某车辆撞上白小姐车,造成白小姐车损人伤。经交警队认定,陆某与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白小姐无责任。经查,陆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孙某驾驶的货车在已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现白小姐与陆、孙二人因事故赔偿发生纠纷。


    我的观点:


    在被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家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对全部事故赔偿额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现行法院对个案处理的不一致。有的认为不应当按交强险赔偿,但也有的认为应当按交强险赔偿。


   笔者站在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基础上认为,虽然这两家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险种系商业保险,不带有强制性;但是根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责任,不足部分由责任方承担。司法实践中,对于道交法实施之后,“交强险”之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也规定这个特定的期间内,即2006年7月1日前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险性质,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很多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承担“交强险”责任,然后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商业保险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交强险赔偿问题,适用的保险条款和赔偿金额参照交强险,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三项总和最高额为6万元。对于商业问题险问题,应当另案解决。


   本案中,两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内,各自承担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应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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