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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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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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之间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重组人员变动, 没有担保的大额借款还能顺利追回吗?

发布者:杨敏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3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纠纷背景: 

被告系某建筑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12月因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落款为“**分公司李XX”,承诺在一周内还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40万本金转至被告个人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延归还,原告索要还款期间被告担任负责人的公司也面临重组,被告不再担任负责人,同时其经济状况每况愈下。

律师对策: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了诉讼方案即提起诉讼,由于被告已搬离此前的暂住地且不在户籍地居住,手机不接听,法院传票被退回后,此案即面临转公告送达,考虑到诉讼周期的冗长会直接损害原告的诉讼利益,律师通过反复与被告电话沟通,成功说服已赴外地谋生的被告赶回庭审法院签收传票。

庭审及执行对抗:

一审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其代理律师认可收到原告转账的40万,但提出被告不是借款人,借款人是被告此前担任负责人的某建筑分公司,主张被告在借条签字是职务行为,同时,被告代理人提交了收款银行卡的流水明细,并提供了关联案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以及建筑公司就此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其主张。原告律师对被告当庭提供的判决书等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与本案无关,本案中,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也已将40万本金转至被告个人银行账户,至于被告如何使用与原告无关。一审法院后以借条未明晰建筑公司全称且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认定公司为借款人判定被告限期偿还本金。

被告提起上诉启动二审并提交新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曾任负责人的建筑分公司存在项目承包关系,意在证明被上诉人明确知晓此笔借贷的实际借款人为建筑分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原告作为被上诉人提出答辩:首先,被上诉人个人与上诉人此前任职的公司之间无经济往来。其次,对于借条上的落款“**分公司李XX”,文义解读有两仲:一种是“**分公司”与“李XX”均为借款人;一种是限定身份,“李XX”为借款人,“**分公司”仅仅是对于其身份的限定。因“李XX”未注明其系公司负责人,其借款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同时,上诉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即使用来处理经营公司的事务,也属于对款项实际支配权的行使,不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更不能免除上述人对被上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被上诉人的抗辩意见被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并载入判决书,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程序伊始,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更放言“无所谓,随便你们怎么执行”,经过一年多的一、二审的诉讼程序,被执行人已转移了名下大部分财产,法院冻结的其账户也只有不足100元,如何突破执行困局,律师通过系列调查取证得知被执行人外地一处尚未来得及转移的房产,且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律师第一时间向执行法官建议联系外地法院协助查封了此房产,同时请执行法官与律师配合一起向被执行人施压,最终在临近新年的最后半个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两期履行,其中首期履行75%的款项。

 

律师观点:

·对于有资金往来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如有借贷关系产生,一定要有借条,载明借款事项并书面约定好利息,同时注明逾期不还就债权追偿部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债务人承担,大额借款务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金

·公司经营的相关资金进出帐一定要通过对公账户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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