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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债务处理的原则

发布者:毕科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573人看过

夫妻双方离婚,一个家庭随之一分为二,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配等等许多的问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债务的处理同样是离婚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离婚案件中债务处理的原则主要遵循以下几点:

1、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债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方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共同承担

(1)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在离婚案件中,有时当事人一方举证,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仅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不是最佳的抗辩理由,应当找出证据反驳,或要求举证方说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3、离婚后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

(1)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也不能免除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问题做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不免除仍应负连带责任。

(2)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离婚后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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