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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

发布者:毕科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2日|分类:离婚 |510人看过

   子女抚养是婚姻家庭案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争夺子女抚养权始终是离婚案件中最棘手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审查子女抚养问题时要掌握以下的原则:

1、离婚时子女判归父母抚养的原则

   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父母抚养能力的评价,主要是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有教育子、督促子女学习的时间和能力等。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1) 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主要是考虑这个年龄段属于哺乳期,母亲抚养子女,成本低,效果最好,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2)有证据证明母亲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随父亲生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子女不宜跟随其生活;母亲有抚养能力但是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因其他原因,如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沾染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等原因,而无法使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会准许。

3、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以不改变子女成长条件为原则

   父母双方都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有下列情形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属于优先考虑的情况: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实践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这些都是优先考虑的内容。

  (2)子女随老人生活时间长,也是优先考虑的条件。双方基本条件差不多,且均要求子女与其一块生活的,但是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时间、有能力、帮助带孩子,可以作为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不是你有别墅,别人住公寓,孩子就一定由你抚养,孩子的抚养问题要综合看双方的经济收入、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时间和能力等因素。

4、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子女,尊重子女的意见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人民法院主要征求子女的意见。一般的做法是,法官会单独与未成年子女谈话,按照子女的意见决定。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子女的意愿,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这也并非绝对,有时孩子出于对一方的惧怕,而违心的做出了选择。如果子女的选择不利于其成长时,人民法院也不会一味的从其选择。

5、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法律不禁止

  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均有抚养能力的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律规定是准许的。轮流抚养的方式有父、母家一月一轮换,也有半年轮换一次的,还有的上学在一处,放假在一处的,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轮流抚养孩子也存在弊端,因为生活环境不同,不断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6、双方都不要子女如何办理

   离婚案件中大都是抢孩子,有时也会遇见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这时人民法院会依据父母的抚养能力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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