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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发布者:毕科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942人看过

我们都知道一般的民事案件都会经过一审、二审、执行程序,还有些情况下会经过民事再审程序。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还有这么几种案件适用特殊的民事程序的案由,现在我们把这些案由整理总结一下:

1、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患精神疾病的,可根据其精神状态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当以当事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当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宣告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未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精神病患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治疗或者其他的原因,如果智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恢复,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辨别能力,表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消失。依据民法通则第19条的规定: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证实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消除,应当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其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申请确定监护人

主要针对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法定监护中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义务时有争议的,监护人可以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是否由抚养关系,对被监护人是否更有利等因素确定一人担任监护人或者由他们协商确定。第二种情况:在指定监护中。指定监护是指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异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6、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护人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被监护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7、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的,经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满,该公民仍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8、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9、申请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10、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11、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1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

国外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该国外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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