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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的类型

发布者:毕科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6日|分类:继承 |542人看过

继承案件属于婚姻家庭案件范畴,人身属性较强,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现在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以下整理,希望对广大当事人由帮助。

1、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原则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制度。法定继承是我国公民继承遗产的主要方式。法定继承产生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而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发生纠纷的案件。

(1)转继承纠纷。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行为。转继承的特点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再对他的遗产进行分割,转继承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2代位继承纠纷。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血亲代为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代位继承特点: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由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直接参与对继承人遗产的分配,代位继承权只能由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行使。

2、遗嘱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立下遗嘱,待自己死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使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立遗嘱的未遗嘱人,因遗嘱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是遗嘱继承人。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也有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债务包括生前所欠个人未缴纳的税款、债务和死后因抚恤金发生的债务。在清理被继承人遗产的时候,要看其有无债务。在用被继承人遗产清偿债务的时候,要注意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后在清偿债务。

4、遗赠纠纷:遗赠人与遗嘱的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包括遗赠人遗产中的义务。执行遗赠物转移时首先要清偿遗赠人的债务然后再执行遗赠。

5、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全部合法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于其死亡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抚养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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