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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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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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四川某景观设计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发布者:徐云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780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向法院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陈述张某是《XX名盘》、《XX名宅》等大型房地产专著的作者。《XX名盘》于2003年8月由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和水利水电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系张某历时一年多,消耗了大量精力和经济成本,以建筑师的专业构图,拍摄了近万幅XX知名的摄影作品,从中精选了近万幅而编著而成的以摄影作品为主的房地产专著,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实用价值,体现了原告独特的建筑艺术审美水平。《XX名盘》等书在房地产界、建筑及景观设计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尤其各界对原告的摄影水平均很认同。

又称被告设计公司未经张某许可,又未支付报酬,基于商业目的,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XX)中有关文章“【XXXX景观】XXXX地中海风格别墅(立面及景观细部)”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幅摄影作品,此幅摄影作品来自于原告编著、摄影的《XX名盘》第31页。XX市盐田公证处在2017年5月对被告侵权的证据进行了保全。网络的传播弗远国界,该幅摄影作品对被告的业务推广起到不小的作用。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设计公司认为:案涉微信公众号系被告公司主办,相关公众号确实使用了涉案图片,但该行为不构成侵权。主观上被告微信公众号仅作为行业内交流所用,不具有营销功能,同时被告也没有因为涉案图片的使用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主观上没有获得利益,客观上被告在接到法院通知第一时间删除涉案图片,且涉案图片是从另一公司所属微信公众号“房地产XXXX联盟”转载过来的,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底部注明图片的来源系转载,因此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被告有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被告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四川某景观设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3500元;

 

律师评析

1、虽然在律师的介入下实现了减损,但现如今互联网科技公司越来越多,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文案宣传的行为非常常见,但文案内容使用图文结合的方式行文最为常见。对于图片内容的使用上往往求便利,网络检索或从其他自媒体渠道进行引用,并加以大肆宣传,而往往类似于这样的行为基本有大概率已经构成侵权,如若图片著作权所有人提起诉讼,通常会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在这一点上,各大网站、公司、自媒体应当引起重视;

2、除了图片侵权以外,对于网站的内容发布而言,同样是侵权的重灾区,比如体育报道直接复制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及行文或直接进行转载;又比如引用其他网站的图文再自行加以添砖加瓦重新编辑后发布,这样的行为通常也是大概率构成侵权行,法院也会支持维权;

3、现如今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下,对于作品或产品的保护力度空前,大到发明的大型设备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创造,小到文字作品、图片、录音录像甚至使用的字体都有可能构成侵权,法律对于侵权行为来讲,还处于“严打”阶段,一旦构成侵权,就会被判处民事赔偿甚至赔礼道歉,得不偿失,因此更加严格要求网站、公司等自媒体运营时千万不可忽视内容的原创性,避免被诉讼营销、诉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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