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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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原创

作者:凌灿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4次举报
2021-06-15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原创

男方彭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XXX613X,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四合镇XX村9组

 女方:蒲某某,女,汉族,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20XXX9,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石子镇XX村6组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相识,  年   月开始同居,2018年11月7日女方蒲某某生育一女,取名彭XX。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男方彭某某与女方蒲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子彭XX随女方蒲某某生活,男方彭某某每月支付   元抚养费,大写:  元,从本协议签订的次月开始支付,直至非婚生子彭桢稀独立生活时止。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三、在不影响非婚生子彭XX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男方彭某某享有探望非婚生子彭XX的权利。

四、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的债权、债务,若存在债权、债务,以各自名义享有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男女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凌灿伟律师,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华律网特邀律师知识面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1511720********4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