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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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凌灿伟律师发表盗窃罪辩护词

作者:凌灿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0次举报
2015-10-20

尊敬的审判长: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凌灿伟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XXX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仔细阅读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我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在实施盗窃后,被公安机关羁押在看守所内,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构成了坦白,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故对本案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还了被盗方20000元人民币,对被告人也进行了书面谅解,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所窃取财物总价值为20000元,并且没有占为已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第四、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尚属初犯、偶犯。被告人实施盗窃,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用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来养活整个家庭,再也不触犯法律。面对打工这个弱势群体,辩护人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条改过自新的出路。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凌灿伟

凌灿伟律师,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华律网特邀律师知识面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1511720********4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