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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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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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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婚约财产纠纷代理词

作者:凌灿伟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9次举报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婚约财产纠纷代理词

关于刘某宏刘某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某云的委托,指派凌灿伟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1)、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性质是一般赠与,还是彩礼;(2)、原告提交给法院的关于转账金额是否准确等。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原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方认为原告向被告的转账性质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而不是彩礼,原告向被告的转账不应当退还

具体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情侣关系,双方从2024年2月开始交往,至2024年6月,原告向被告的转账系自愿转账,符合一般赠与的特征,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而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风俗习惯一次性支付较大的财物,结合原告向被告的转账金额、次数等均不符合彩礼的特征(次数较多,金额较小,任何一次转账均未达到数额较大,该较大应当与风俗习惯相符,例如8.8万元、10.8万元、12.8万元等),且双方从来没有谈论过订婚或则结婚等,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父母在一起谈论结婚事宜,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更能印证双方未订婚,或则从未谈论过结婚,被告陈述原告从未见过其父母因此,被告向原告的转账,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而不是彩礼。大竹县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二、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金额不是69260元(指扣除被告向原告转账的10000元),应当是64235元(大写:陆万肆仟柒佰伍拾伍元)

具体理由:在原被告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中,并不存在2024年6月20日转账的5000元(即2024年6月20日分两次转账,分别为3000元,2000元)因此,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金额为64235元(指扣除被告向原告转账的10000元)。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三、若法院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婚约财产纠纷,则一次性转账较大的金额才能认定为彩礼,结合原告向被告的转账,仅2024年5月13日的转账金额较大,该金额为彩礼,其他的金额均不应当认定为彩礼。即便是退还,也应当是部分退还,而不是全部,理由为双方从2024年2月就开始同居至2024年6月

上诉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凌灿伟律师,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华律网特邀律师知识面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