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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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凌律师发表的再审答辩状

作者:凌灿伟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8次举报
2023-07-17


大竹县凌律师发表的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罗某军,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0月28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6410283254,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答辩人罗某军针对再审申请人大竹XXX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罗某军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大竹XXXXX有限公司的所有再审请求大竹县律师大竹律师大竹县律师事务所大竹刑事律师大竹离婚律师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具体理由:

1、再审申请人一直强调“原告所交付的43万元中有向案外人朱某琼借款10万元”,该意见明显不成立。

具体理由:在一、二审大竹XXXXX有限公司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收取罗某军43万元中有向朱某琼借款10万元,且朱某琼的询问笔录中也没有载明罗某军向其借款10万元。因此,大竹XXXXX有限公司主张收取罗某军43万元中有向朱某琼借款10万元不成立。

2、朱某琼的询问笔录里面载明“不清楚罗某军陈某云之间的经济往来,他们俩个入股多少钱不清楚,与罗某军陈某云的账也已经了结。2019年底陈某云把差我的股金给了后,就不欠我钱了”,笔录并没有载明罗某军陈某云借款10万元,也没有载明陈某云还欠朱某琼10万元,账已经结清仅指朱某琼罗某军的名义入股的事情了清,不没有指大竹XXXXX有限公司欠罗某军借款的事情了清。在一审中,陈某云陈述还欠朱某琼10万元不成立。

3、结合所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大竹XXXXX有限公司收取了罗某军43万元,其中20万元为股金,23万元为借款,大竹XXXXX有限公司支付给罗某军的总金额为23万元,13万元为向罗某军转账,10万元为支付给朱某琼,大竹XXXXX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支付了罗某军43万元,仅能证明支付的金额为23万元。因此,一、二审认定大竹XXXXX有限公司欠罗某军10万元借款成立。

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再审申请人承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凌灿伟律师,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华律网特邀律师知识面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1511720********4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