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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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初始登记时借用他人名义,实际车主能否起诉要求登记车主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大竹县律师

作者:凌灿伟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69次举报
2023-04-14


车辆初始登记时借用他人名义,实际车主能否起诉要求登记车主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大竹县律师

【中文关键字】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过户手续

【全文】

  案例:

  张三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后张三支付了车辆定金及部分购车款,并对剩余购车款申请车贷,但因征信问题贷款申请未获通过。张三与其朋友李四商量后,由张三向汽车销售公司出具更名声明,将购车合同中张三变更为李四,再以李四的名义办理了分期车贷。后上述车辆在车辆管理机关初始登记时登记在李四名下,但一直由张三实际占有、使用。刚开始,上述车辆每月的车贷由张三转给李四后进行偿还,后张三与李四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张三不再给李四继续转款还贷,李四遂自行偿还剩余车贷。后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三为车辆所有权人,并要求李四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1.谁是车辆的所有权人;2.若张三是车辆所有权人,能否要求李四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对于争议焦点1,笔者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作为一种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的条件是交付,而不是登记。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的内容,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许或者不准许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故当事人对车辆所有权产生争议时,不能单凭车辆管理机关的登记作出判断,还是要根据个案情况探究实际所有权人。本案例中,张三开始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的,并支付了案涉车辆的定金及部分购车款,案涉车辆也一直由张三实际占有、使用,张三也转给李四部分款项用于偿还车贷。综合分析,张三应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大竹合同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重点分析争议焦点2: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张三为车辆所有权人,当然有权要求李四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另一种观点认为,张三借李四名义购车并实际占有、使用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始终归张三所有,并未发生过转移。因此在没有在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张三直接要求李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本案中,张三借李四名义购车并实际占有、使用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始终归张三所有,并未发生过转移。因此在没有在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张三直接要求李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求不符合上述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规定,应不予支持。张三向李四借用身份信息购买车辆,在办理车辆初始登记时故意不登记真实车主信息,实质上是扰乱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的违规行为。 对于张三来说,正确的权利救济方式应当是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更正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错误的机动车登记。

 


凌灿伟律师,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华律网特邀律师知识面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1511720********4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