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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发布者:欧阳甜甜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889人看过


在实习期的驾驶员,因为实习期交通法规有特殊的约束,所以在保险理赔也常常面临拒赔,而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保险公司是否确实如此呢?

首先实习期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目前我们可以归纳实习期驾驶主要包括四类情况:

1、驾驶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

2单独驾驶小汽车,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3、驾驶小汽车,在增驾实习期发生交通事故

4、驾驶小汽车,在非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1、驾驶牵引挂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根据最高院关于保险法若干解释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例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结合司法判例,律师认为: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实习期内,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交强险,但是可以拒绝理赔商业险,实践中法院也支持仅理赔交强险,对于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保险合同对于驾驶牵引挂车没有纳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援引法律规定拒赔商业险。

2、单独驾车在高速上

目前针对于这种情况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理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确定“处在实习期内的司机,驾驶车辆上高速,同车必须有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该条款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当然拒赔商业险。

但是我更倾向于认可第二种观点: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均予以理赔。具体理由如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不能纳入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中的“禁止性规定”;

2)《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实习期驾驶的是公共汽车、牵引车等特殊车辆,对于普通小汽车并没有明确禁止,只是要求有人陪同,所以不属于”不允许驾车“的情形。

因此综合以上意见,实习期独自在高速上驾驶,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3、增驾实习期

律师认为: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理赔。具体的理由如下:

1)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第64条的规定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与《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12个月为实习期”相矛盾,该种情况,根据上下阶法,应当以后者法律为准。

2)“123”号属于部门规定,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禁止性规定”

3)“禁止性规定”应当是条文含义清晰,对主体行为内容要求明确,社会公众关注的和知晓度较大,有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等特点,但是对于增驾实习期大众并没有普遍的认识度。

4)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于”实习期“有两种解释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对于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在正常道路上驾驶

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理赔。对于实习期在正常道路上驾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禁止性规定,故和普通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一样,获得保险理赔。

驾驶员投保是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可以将赔偿风险转稼给保险公司,从而支付保费的行为。

对于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情况驾驶员切记谨慎勿为,同时在选择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认真的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以避免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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