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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时医疗费如何理赔?

发布者:欧阳甜甜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1345人看过


大部分的情况下,工伤和交通事故是不同的纠纷,工伤属于劳动纠纷中的工伤待遇纠纷,是劳动法的范畴;交通事故属于人身侵权纠纷,是民法的范畴。

如果发生   (1)单位员工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2)单位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非主要以上责任的;以上两种情况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了。

交通事故理赔和工伤理赔中相互联系又区别甚大,今天主要归纳一下关于医疗费的理赔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医疗费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根据法律和最高院的规定都可以很明确:工伤理赔和交通事故理赔可以双赔,但是医疗费是不可以的。

所以在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时候,我们是应该选择先进行工伤理赔医疗费还是交通事故理赔医疗费呢?

第一点,必须明确的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并未有先后顺序的要求,更加没有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进行交通事故理赔后才可以进行工伤理赔,这个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第二、那么到底是先进行工伤理赔还是进行交通事故理赔医疗费呢?

一句话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虽然有些扯,但是确实如此。我分不同情况来发表自己的见解。

(1)如果有二期手术的伤情,会更倾向于先处理交通事故,因为工伤鉴定一般是建议待二期手术结束之后进行,但是交通事故在第一次手术完成稳定后即可以进行理赔,故这种情况处理完交通事故可能工伤还没有到鉴定的时间。

(2)如果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不存在酒驾、肇事逃逸等商业险拒赔的情况下,且商业险足够理赔(这种情况其实要知道并不难,调取对方的保险单即可知道),一般建议先进行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不存在非医保和医保理赔的区别(很多社保理赔拒赔自费药和进口药),这种情况医疗费往往都可以得到完全的理赔,相对工伤理赔医疗费更加速度且全赔。

(3) 如果司机没有商业险,医疗费又超过1万元交强险的范围,单位缴纳了社保的情况下,当然是先选择进行社保理赔最稳妥,社保中心的付款能力是毋庸置疑的。

(4) 那如果你比较倒霉的情况下,医疗费超过一万甚至是远超过,单位又没有为你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一般我们就需要综合评估驾驶员的偿债能力和公司的经营现状。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不买商业险的个人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公司,都带给伤者/员工崩溃的感觉。这个时候员工对于公司了解也是很重要的(因为毕竟一个公司的盈亏或者经营状况不会因为一次工伤理赔有太大影响),如果单位的偿债能力更强的话,一般建议鉴定级别下来之后尽快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时间一般相对法院诉讼是快很多的。待劳动仲裁结束之后,再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同时诉讼。

(5) 当然还有尤其尤其倒霉的情况下,就是作为受害者的你,花了巨额的医疗费,没有商业险,肇事司机又没有赔付能力,单位也不缴纳社保且濒临破产,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其实就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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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很多无法一一举例,需要具体知道可以相互交流。

但是以上这么多情况又会抛出一个很重要的实际问题:伤者选择先进行交通事故诉讼,但是医疗费没有得到理赔或者没有得到足额的理赔,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工在伤待遇纠纷中理赔医疗费呢?司法实践中有2种意见:

1、第一种观点,根据最高院的意见和法律规定,医疗费只能二选一,一旦选择了诉讼理赔的话,法院已经判决了,支付医疗费在内的金额属于驾驶员的法定义务,无论受伤者是不是能够执行到款项,受伤者都得到了要求对方支付款项的永久权利,不能够再获得工伤待遇理赔,否则就属于享有双重支付医疗费的权利了,在很多地区都施行该种做法。

2、第二种观点,员工在工伤的情况下,获得工伤医疗费赔偿是员工的权利,如果员工没有实际获得医疗费的理赔,那么员工就享有向社保中心或者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时候)要求获得医疗费赔偿的权利,当然在二选一的情况下员工应当向工伤机构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法院判决书、中止执行裁定书(证明没有获得全部医疗费的赔偿)以及医疗费票据给到社保机构或者是劳动仲裁委员会,这样如果社保机构/公司理赔之后,如果第三人理赔了,社保机构有权要求员工返还。

我个人的观点倾向于第二种,一是在上海相关的案例获得过中院的支持,二是二选一是员工的权利,在员工没有获得实际的赔偿之前这种权利都不应该丧失,员工作为个体,衡量偿债能力的风险不应当由实际受害者来承担;三是医疗费不得超过实际赔偿金额的立法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或者被侵权人不得因受伤或者治疗而获不当得利,意图在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本身保护,也是基于此,如果在工伤待遇纠纷程序可以启动的情况下,排除员工的实际获赔权利,与立法本意是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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