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9月12日,张某和上海**公司签订了《车辆加盟合同》,约定张某出资购买车牌号为沪D*****车辆加盟上牌于上海**公司名义下管理经营,车辆产权归张某所有,加盟期限为2015年9月12日至车辆退盟或转出日止;张某在合同签订时每年一次性缴纳车辆加盟管理费1000元,上海***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张某办理相关证件,办理费用由张某支付。且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过户,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在5日内提供过户手续给张耨,办理过户事宜。
后张某取得沪D***的中型普通货车机动车行驶证,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上海**公司,张某使用该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业务。
2016年9月份,张某要求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该公司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故张某不得不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解除张某和上海**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签订的《车辆加盟合同》
2、确认沪D***车辆归张某所有;
3、被告上海**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沪D**车辆过户至张某名下。
【法院判决】
一、张某和上海**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签订的《车辆加盟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车牌号为沪D****的中型普通货车车辆归张某所有;
三、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某办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
【律师分析】
根据张某和上海**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签订的《车辆加盟合同》属于真实有效的合同。虽然系争车辆登记在上海**公司名下,但是上海**公司在《车辆加盟合同》中和本案诉讼过程中均确认该车辆系张某购买所得。
根据现行的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该车辆的所有权是张某。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要求随时过户,但是张某向公司提出过户要求之后,上海**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张某有法定合同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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