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甜甜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都没有买还要付中介费?

发布者:欧阳甜甜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453人看过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16年7月4日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房,和上家李某就上海市**弄201室的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下家也就是张某支付中介费。张某于当天向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后来因为张某对房屋不满意所以不再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认为房产经纪公司只带他看了一套房,而且并没有张某本身并未购房成功,不应当支付佣金,故至今未支付中介费。

该房产中介公司多次要求张某支付,张某予以拒绝,房产中介公司诉之法院。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上海**房产经纪公司中介服务费4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房产经济公司雇佣费2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26条的约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在该案中,显然被告张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方均应当依约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故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了,张某应当支付相应的佣金。

但是另一方面,房地产居间服务内容广泛,除了提供房产信息、斡旋交涉、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包括协议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房屋交付验收、水电煤费用结算等后续费用,房产中介公司只有在完成全部的服务内容之后,才可以收取全部佣金。

所以,因为被告张某不再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续应当由原告房产公司提供的居间事宜已免除,故房产中介公司不应当全额收取费用,法院可以根据房产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律师建议】

鉴于现在房产市场的膨胀,房屋买卖交易高涨不下,特别是在北上广这些一线城市,但是卖房是上家和下家合意的过程,所有的交易并非完全顺利进行。

有些是房屋上涨了下家不卖了,也有上家因为贷款问题无法购买、涉及房屋凶宅等不想购买,房屋房型之后不满意不愿意继续购买等多种原因...........

但是于中介而言,也确实履行了部分的服务,卖家和买家又没有达成自己的买卖目的,很多情况会与中介达成协议继续看下一套房子,最终事情了解;但是还有的情况便是支付中介费的一方觉得中介公司在为其推荐房屋的时候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是本身又不愿意买卖了所以不再委托这个中介公司。那么这种情况就会出现中介雇佣费支付的矛盾。

律师建议,在购房时一定要在慎重选房的同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签订是仔细查看条款,如果有特殊的要求,务必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各方签字,以避免买卖不成还要因为中介费的事情诉至法庭。

2016)沪0107民初10305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