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对方借款不还怎么办?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26日,诸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罗某借款220,000元,双方约定:诸某应当于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所借款项,否则,按逾期还款数额的日百分之二支付罗某逾期还款惩罚性违约金。
同日,罗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诸某交付200,000元,以现金形式向诸某交付20,000元,共计220,000元。
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多次催促诸某返还借款,但是诸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今未向罗某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诸某返还原告罗某借款220,000元;
2、判令被告诸某向原告罗某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年24%计算)。
【法院判决】
1、被告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借款220,000元;
2、被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2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观点】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2、根据借条载明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当按照日百分之二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按照每年24%计算违约金,于法不悖,本院亦予支持。
3、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律师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人情世故、朋友交情、利息收益等多种理由出现借款行为,一旦发生借款人不还或者推辞没钱甚至是玩消失的情况,对借款人来说就是一场或大或小的灾难。特别是如果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对于出借人人来说是不利的。这种情况我们还是建议出借人去法院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即如果借款人不主张诉讼时效问题或者法院缺席或者是公告判决的,只要满足有支付凭证以及借条或者收条等相互佐证,那么法院确认债权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