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卖方不迁出户口怎么办?
现状:在大量的二手房买卖交易,存在这样一部分情况,房屋登记内的原户口不及时迁出,其直接影响现所有人迁移的问题;且在上海因外地夫妻限购政策,很多夫妻在经济条件充裕之后,意图进行产权调换,即以结婚时购买的小房换大房,若遇到原产权人不愿意迁出户口,就势必会影响到该房屋的买卖;同时若是涉及到房屋拆迁时也会带来很多麻烦,更不要说追债人根据原户口找上门来等诸多事宜。
产生的原因:根据相关的户口规定,居民户口迁出必须由本人迁出,如果其本人不迁出户口,那么不管是谁,包括公安局也没有办法强制其迁出;而户籍迁移问题属于公安管理,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解决办法:以违约为由要求原产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就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出卖方附有将房屋过户给买受人的义务并且迁出户口的义务,其应当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最后期限届满从系买卖房屋迁出户口。若其不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现产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在庭审过程中原户口登记人员很有可能会主动迁出户口,若其不迁出户口,则考虑到主观恶意性法院对违约金的金额判决会更高。所以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通过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给其施压,以迫使其主动迁出户口。后附真实案例(2016)沪01民终1836号。
江苏新规:可以申请“强迁”。根据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第96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 机关可以将其户口迁出至社区家庭户。但是目前在上海地区以及其它省市并无类似规定,也许今后如果江苏新规实施的效果好,上海也会出台相应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