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俞强律师团队代理的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诉讼胜诉,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偿还垫款为59980073元,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法律检索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2001)12号)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基本案情
在2013年至2014年间,上海某机电公司先后与某城市银行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其作为出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汇票金额共计1.2亿。汇票到期后,机电公司未能按约将汇票金额足额存入银行指定账户,银行为此在扣收保证金及部分款项后对机电公司进行垫款,垫款金额高达5998万余元。
后该笔债权被多次转让,于2018年转让给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俞强律师团队在接受该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后,及时对全部卷宗进行查阅。发现这不是普通的金融借款案件,而是以四份商业承兑汇票协议关系为基础,结合多份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最高授信合同等法律关系的疑难案件。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多项梳理后,俞强律师团队总结争议焦点、难点,为开庭做足准备。
2019年9月26日,该案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俞强律师团队思路清晰、充满激情,理论知识与时间经验相结合的论证方式完全成为标配。得到承办法官、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一致好评。
2019年10月24日该案结案,最终上海金融法院支持了俞强律师团队代理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偿机电公司还垫款59980073元,并付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担保人、抵押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次庭审也充分反映俞强律师团队已形成了成熟健全、系统化的不良资产处置和催收机制以及完备的人才队伍。不仅能完成客户委托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还可以给同行、银行等机构提供有力的解决方案。
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俞强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专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近8年,已处置不良资产超过20亿元,经验非常丰富,是身经百战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