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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期满后不回公司,被解雇合法吗?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168人看过

阅读提示

本案核心聚焦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主要明确以下几点:

  1. 医疗期计算:如何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准确计算法定医疗期。

  2. 解除条件: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前提是什么。

  3. 程序合规:用人单位发出返岗通知、进行处理以及解除的程序性要求。

  4. 关键事实: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明确表示仍需请假、无法返岗的意思表示,对案件裁决的决定性影响。

本案例清晰展示了当劳动者医疗期届满且无法返岗工作时,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边界与操作要点。

裁判要旨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当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者累计病休时间已超过其应享有的法定医疗期上限,且在用人单位通知返岗后,明确表示因身体原因无法上班,用人单位据此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 基本事实: 胡某于2009年1月6日入职某某公司,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胡某多次请休病假,累计时间已达12个月。 2019年2月18日,某某公司向胡某发出《医疗期满返岗工作通知》,告知其12个月医疗期将至,要求其于2019年3月19日返岗,并提示若无法返岗或从事其他工作,公司将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胡某签收并表示“愿意”返岗,但同时手写注明仍需遵医嘱治疗,返岗时间需视身体情况而定。 2019年3月15日,凯士比公司以胡某要求延长医疗期为由,经与工会商议后,决定不予延长,并通知将于2019年3月19日终止劳动合同。 胡某于2019年3月18日邮件回复,表示知悉公司有权解除,但因经济补偿金等存在争议,将申请劳动仲裁。 2019年3月19日,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公司其后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

  • 诉讼过程:胡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层次分明:

第一步:核定法定医疗期
法院首先依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以胡某在凯士比公司的工作年限(自2009年起)计算其应享有的医疗期。根据“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3个月,以后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标准,胡某应享有累计12个月的医疗期。此为判断后续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期限。

第二步:确认医疗期已届满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胡某自入职后累计请休病假的时间已满12个月,达到了法定医疗期的上限。这意味着其享有的法定治疗和休假权利已用尽。

第三步:审查终止合同的法定前提是否成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本案中:

  • “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认定:某某公司已履行通知返岗义务。胡某虽勾选“愿意”返岗,但其附加的手写内容“具体的返岗时间视本人的身体情况而定”以及后续邮件中“目前仍需遵医嘱病假,无法上班”的表述,构成对“医疗期满后能否返岗”的明确否定,实质上表示其医疗期满后仍无法从事原采购工作。

  • “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认定:由于胡某已表达其“无法上班”的总体状态,且返岗时间不确定,使得用人单位客观上失去了为其“另行安排工作”的现实基础和磋商前提。法院据此认为,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其他工作岗位的情形已成立。

第四步:审查解除程序的合规性
某某公司提前一个月(2019年2月18日)书面通知返岗,在劳动者表示无法确定返岗后,再次发出解除通知,并履行了与工会商议的程序。其解除行为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认为,在胡某法定医疗期已满,且其明确表示无法返岗工作的情况下,某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终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故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第五部分:实务要点提示

  1. 医疗期计算是管理起点:用人单位HR必须准确掌握本地医疗期计算规则(各地可能有细则),并从员工入职起做好所有病假记录的累计管理,这是进行后续合法操作的数据基础。

  2. 返岗通知是关键程序:医疗期满前,发送书面的《返岗通知书》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通知应明确医疗期届满日期、要求返岗的截止时间,并告知逾期不返岗或无法从事其他工作的法律后果(即可能依法终止合同)。

  3. 关注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对返岗通知的反馈至关重要。如本案中胡某“愿意返岗但时间不定”的表述,实质上构成了“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有效证据。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留此类反馈文件。

  4. “另行安排工作”的实务操作:虽然本案因劳动者直接表示“无法上班”而简化了这一步,但在一般情况下,若劳动者仅表示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诚信地尝试提供其他适宜的、劳动强度较低的岗位供其选择,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已履行该法定义务。

  5. 协商解除是优先路径:尽管本案公司合法解除,但实践中,在医疗期满时,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法定补偿(N+1及医疗补助费),往往是更高效、风险更低的处理方式,可以避免冗长的诉讼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第四条: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及累计方法。

上海市地方规定《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设置的具体计算标准,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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