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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系统风险抗辩:指数选择如何减损24.59亿赔偿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7日|分类:金融证券 |1663人看过




一份精细化的指数选择策略,能将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赔偿金额降低数十亿元。

在一起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A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被行政处罚,随后面临众多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主张,因A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投资损失数千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展开激烈辩论。A公司坚持认为,本案存在明显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投资者损失中相当部分应由系统风险因素扣除。

第三方损失核定机构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选取上证综合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和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参考指标,计算出系统风险的平均扣除比例。法院最终采纳该核定意见,认定系统风险因素与投资者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应扣减了赔偿金额。

这一判决结果凸显了系统风险抗辩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重要性,也为类似案件中的被告提供了有力的抗辩思路。



01 案件脉络:虚假陈述引发的赔偿之争

A公司作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因在其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证监会调查认定,A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手段虚增货币资金,且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这些行为构成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行为。

基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众多投资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主张A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投资损失。投资者认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他们基于对A公司披露信息的信赖买入了公司股票。

而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A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使他们遭受了巨额投资损失。他们要求A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费用。

A公司对投资者的赔偿请求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主张投资者的损失部分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的,不应由A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02 裁判结果: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成争议焦点

审理法院认定,A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法院将A公司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的日期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将自媒体首次质疑A公司财务造假的日期认定为揭露日。

在损失计算方面,法院采用了“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的买入均价。这种方法考虑了从实施日至揭露日整个期间内投资者每次买入证券的价格和数量,同时剔除了因卖出证券导致的盈亏问题,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投资者持股成本。

对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扣除问题,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该机构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选取上证综合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和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参考指标,对每个投资者的损失进行精细化核定。

具体计算方法为:从投资者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起,以与个股买入均价相同的计算方式,同步计算相应买入期间的指数均值。通过对比个股跌幅与指数平均跌幅的相对比例,确定每个投资者受市场风险影响的程度。

计算公式为: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 = 指数平均跌幅 / 个股跌幅

基于这一方法,法院认定A公司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扣除系统风险导致的损失部分。不同投资者因交易时间和持股差异,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各不相同,最终获赔金额也有所不同。

03 法律分析:系统风险抗辩的核心要素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系统风险抗辩是被告减少赔偿责任的关键策略之一。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被告如能证明投资者的损失部分或全部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指数选择的战略价值

在系统风险抗辩中,参考指数的选择至关重要。大盘指数(如上证综指、深证成指)代表整个市场行情,是确定系统风险不可忽视的因素。但仅以大盘指数为参考具有局限性,因为个股分属不同行业,同一市场环境下不同行业表现各异。

因此,个股所在的行业/板块指数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行业特点对个股的影响。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综合指数、行业指数等多维度参考指标体系。例如,某些法院认可的“3+X”组合参考指标中,“3”代表综合指数、一级行业指数和三级行业指数这三类必选指数。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选择与个股关联度高的参考指数,是提高系统风险抗辩成功率的关键。例如,对于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相比大盘指数,能更精准地反映该行业面临的系统风险。

精细化计算方法的运用

同步指数对比法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科学合理的系统风险计算方法。该方法针对每个投资者的不同交易记录,分别判断证券市场风险的影响,体现差异性,也涵盖了投资者的整个持股区间,更为公平全面。

与传统的统一比例扣除法相比,同步指数对比法能够更精准地核定每个投资者受市场风险影响的比例程度。投资者经历的市场风险越大,相应的扣除比例就越高,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被告上市公司应积极主张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系统风险,避免法院采用“一刀切”的统一比例扣除方法。同时,对于计算方法中的技术细节,如指数均值的计算方式、加权方法等,也应给予充分关注。

多账户合并计算问题

在损失核定过程中,同一投资者多个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是否合并计算也是常见争议点。实践中,损失核定机构通常将同一投资者的不同证券账户合并计算损失,认为不同账户只是资金来源不同,不影响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买入股票的投资意图。

然而,有观点认为,不同账户的资金来源、操作方式和投资成本等均不相同,投资者可能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合并计算可能无法反映投资者的真实投资意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被告在此问题上可提出抗辩,主张在投资者同时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应采用分账户独立计算的方式,更准确地反映投资者的真实交易意图和损失情况。

04 抗辩策略:构建有效的系统风险防御体系

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系统风险抗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建设性策略:

系统风险证据的充分准备

被告上市公司应系统收集和整理系统风险存在的证据。包括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证券市场整体波动情况、相关行业政策变化、重大经济政治事件等。

特别是市场出现整体性剧烈波动的情况,如市场熔断、千股跌停等异常情况,应当作为系统风险存在的有力证据。例如,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定,对比区间内沪深股市出现大幅波动、千股跌停等异常情况,包括案涉股票在内的大部分股票均大幅下跌,因此涉案股票在此期间价格下跌系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所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强调,证据准备不应仅限于指数数据,还应包括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行业监管变化、全球经济环境波动等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证据材料。

专业损失核定机构的运用

在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的认定上,委托专业损失核定机构进行核定往往比法院酌定更为精确和可信。目前实践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等机构都具有丰富的损失核定经验。

专业机构采用的“同步指数对比法+相对比例法”能够针对每个投资者的具体交易情况,精细化计算系统风险的影响比例,计算结果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被告在选择损失核定机构时,应关注机构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同时了解不同机构偏好的计算方法的特点,选择最适合案件具体情况的核定机构。

非系统风险因素的抗辩

除系统风险外,被告还可以提出非系统风险因素的抗辩。非系统风险是指仅影响特定公司或特定行业的风险因素,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重大诉讼、管理层变动等。

在A公司案中,被告曾主张公司存在的业绩下滑、销售状况不利、库存大量增加、债务压顶等非系统风险因素也是导致股价下跌的原因之一,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非系统风险抗辩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风险因素的存在及其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同时,应注意区分非系统风险与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避免相互混淆。

05 实务建议:应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系统化方案

基于对类似案件的深入分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为上市公司提供以下实务建议: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合规体系是预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基础。上市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从源头上减少虚假陈述风险。

一旦面临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上市公司应积极应对而非消极回避。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全面分析案件情况,制定个性化应诉策略。特别是要重视系统风险抗辩的运用,减少可能的赔偿金额。

在诉讼过程中,上市公司应主动提供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材料,包括系统风险存在的证据、公司基本面变化的证据等。同时,对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和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提出专业性质疑,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此外,上市公司还可以考虑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投入,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形象。



系统风险抗辩的成功运用,能够显著降低上市公司的赔偿负担。在康美药业案中,通过系统风险扣除后,5.2万余名投资者的损失金额由48.66亿元降至24.59亿元,扣除比例近50%。这一数据充分证明了系统风险抗辩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重大价值。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每个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都有其特殊性,系统风险抗辩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证据充分性、计算方法选择、指数选取等。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应诉策略。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背景与执业领域

俞强律师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领域,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俞强律师始终致力于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及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涵盖证券合规咨询、行政处罚听证与复议、民事赔偿诉讼代理等关键环节。

核心执业能力

  1.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代理 精细化应诉策略:擅长从“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因果关系抗辩”“损失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切入,结合股价波动分析、行业指数对比、系统性风险剥离等专业方法,制定差异化应诉方案。 多类型证券覆盖:熟悉A股、新三板、公司债券等不同证券品种的虚假陈述案件特点,代理案件类型包括诱多型/诱空型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
  2. 证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应对 全流程代理:从行政调查阶段的法律咨询、听证程序抗辩,到行政复议及诉讼,提供全链条服务。处理过多起涉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案件,协助客户规避或减轻处罚(如罚款、市场禁入等)。

服务理念

俞强律师坚持“专业纵深、客户至上”原则,以“精准把握监管动态”与“创新诉讼策略”为核心优势,注重通过可视化证据(如股价走势对比图、市场风险量化分析)增强法庭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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