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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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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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被告必读:如何破解损失因果关系认定难题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7日|分类:金融证券 |157人看过


一、案件引入:A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风波

A科技公司是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新能源电池材料。2023年3月,公司发布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同比增长50%-70%。此消息一出,公司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累计涨幅超过60%。

然而,好景不长。2023年4月,公司突然发布业绩修正公告,称因主要客户订单减少,预计净利润将同比下降30%-40%。随后,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时,早已知悉主要客户可能削减订单的重要信息,却未及时披露。

结果可想而知:股价应声下跌,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幅超过20%。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将A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投资损失数千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资者损失与A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如市场系统性风险、行业政策变化等)共同导致投资者损失?这正是我们今天要深入剖析的核心问题。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法院如何认定损失因果关系?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A科技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利空信息的行为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但在损失认定上,法院并未完全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是部分驳回了其索赔要求。裁判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虚假陈述内容的“重大性”认定

法院认为,A科技公司隐瞒客户削减订单的信息,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件。但法院同时强调,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只是认定因果关系的前提之一,并非充分条件。

(二)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

法院适用“推定信赖”原则,认定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股票的投资者,推定其交易决策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但对于在虚假陈述揭露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法院则认为其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损失因果关系的限缩

本案最为关键的是,法院并未简单地将股价下跌全部归咎于虚假陈述,而是深入分析了其他可能导致损失的因素

  1. 系统性风险:虚假陈述揭露期间,整个创业板指数下跌约5%,这部分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2. 行业政策变化: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调整,对整个行业产生影响;
  3. 公司个体风险:A科技公司同期被曝出技术专利纠纷,也对股价造成冲击。

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原告部分索赔请求,扣除了系统性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被告如何破解因果关系认定难题?

问题一:什么是损失因果关系?为什么它对被告如此重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损失因果关系是指投资者的损失必须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它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核心构成要件,直接关系到赔偿范围的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被告仅对与其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告而言,成功破解损失因果关系意味着赔偿责任的大幅减轻甚至免除。在我代理的多起案件中,通过精准剥离系统性风险等非归责因素,成功为客户降低赔偿金额达30%-70%不等。

问题二:被告可以从哪些角度质疑损失因果关系?

(一)挑战“重大性”认定

虽然《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条列举了重大性的认定标准,但被告仍可从以下角度抗辩:

  1. 信息是否具有“价格敏感性”:即使信息属于应披露事项,如其内容不足以影响理性投资者的决策或证券价格,则不具备重大性。
  2. 信息是否已为市场所知悉:如果相关信息早已通过其他渠道被市场消化,则其重大性会相应减损。

实务建议:引入金融专家证言和事件研究法,定量分析信息披露对股价的实际影响,用数据说话。

(二)引入“介入因素”切断因果关系链

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受多重因素影响,被告可论证存在以下介入因素:

  1. 系统性风险:大盘指数下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
  2. 行业风险:行业监管政策变化、技术革新冲击等;
  3. 公司个体风险:其他未披露的利空消息、管理层变动等。

实务建议:建立完善的股价波动分析模型,将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与公司特有风险量化分离。在我的一个成功案例中,我们通过对比个股跌幅与行业指数跌幅的时间序列数据,成功证明超过60%的损失是由行业政策变化所致。

(三)利用“风险实现”理论抗辩

即使虚假陈述行为诱导投资者买入股票,但如果损失是由其他风险因素实现所致,则因果关系链可能被切断。例如,某公司虚假陈述隐瞒了关联交易,但股价下跌的直接原因是突如其来的行业政策变化,而非关联交易本身的暴露。

问题三:如何有效证明系统性风险等因素?

(一)证据准备策略

  1. 市场数据比对:收集虚假陈述揭露期间的大盘指数、行业指数、同类公司股价数据;
  2. 事件分析报告: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事件分析报告,量化各因素对股价的影响;
  3. 权威媒体报道:收集证明其他利空因素的媒体报道、研究报告等。

(二)鉴定评估的运用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者损失进行核定,并区分计算所受虚假陈述影响导致的损失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损失核定鉴定,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通常比当事人自行计算的数据更具说服力。

问题四:不同类型的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有何差异?

(一)诱多型与诱空型虚假陈述

诱多型虚假陈述(隐瞒利空、虚构利好)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其因果关系认定特点是:实施时可能不会立即引起股价剧烈波动,但揭露时往往导致股价下跌

诱空型虚假陈述(隐瞒利好、虚构利空)则相反:实施时可能抑制股价上涨,揭露时则可能导致股价补涨。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模式也完全不同。

(二)重大遗漏与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不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的因果关系认定更为复杂,因为需要证明如果信息被披露,投资者会如何改变决策,市场价格会如何反应。

问题五:新《证券法》下因果关系认定有哪些新变化?

近年来,司法实践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呈现出越来越精细化的趋势

  1. “推定信赖”原则的适用更加谨慎
  2. 重大性判断标准更加客观化
  3. 损失计算中的多因素扣除更加普遍

这些变化为被告提供了更多的抗辩空间和策略选择。

四、结语与风险提示

损失因果关系认定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兵家必争之地。作为被告,不应轻易接受原告的全部索赔请求,而应积极、专业地挑战其因果关系主张。

通过系统性的证据准备、专业的金融分析和精准的法律论证,完全有可能大幅降低赔偿责任。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背景与执业领域

俞强律师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领域,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俞强律师始终致力于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及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涵盖证券合规咨询、行政处罚听证与复议、民事赔偿诉讼代理等关键环节。

核心执业能力

  1.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代理 精细化应诉策略:擅长从“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因果关系抗辩”“损失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切入,结合股价波动分析、行业指数对比、系统性风险剥离等专业方法,制定差异化应诉方案。 多类型证券覆盖:熟悉A股、新三板、公司债券等不同证券品种的虚假陈述案件特点,代理案件类型包括诱多型/诱空型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
  2. 证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应对 全流程代理:从行政调查阶段的法律咨询、听证程序抗辩,到行政复议及诉讼,提供全链条服务。处理过多起涉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案件,协助客户规避或减轻处罚(如罚款、市场禁入等)。

服务理念

俞强律师坚持“专业纵深、客户至上”原则,以“精准把握监管动态”与“创新诉讼策略”为核心优势,注重通过可视化证据(如股价走势对比图、市场风险量化分析)增强法庭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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