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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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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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权债务律师:俞强律师解析食品十倍赔偿维权案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8日|分类:抵押担保 |394人看过


购物小票上的日期,成为了一场法庭较量的关键证据。

2012年5月1日,消费者甲走进某大型连锁超市江宁店,在货架上选购了15包“XX牌”香肠。结账后,甲并未离开超市,而是径直走向服务台,指着其中14包香肠的生产日期标签提出索赔要求。

这些香肠已过保质期,总价值558.6元。

超市工作人员检查后承认了过期事实,但拒绝甲的赔偿要求,认为甲是“故意购买过期商品进行索赔”。协商未果后,甲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售价十倍赔偿5586元。

超市方在法庭上辩称:甲在购买时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购买动机是利用超市管理漏洞谋取利益,不应获得法律支持。

甲则坚称自己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消费者身份认定和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上。



01 法槌落定: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甲5586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的裁判理由从三个维度展开:

消费者身份认定

法院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法院明确指出,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

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商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本案中,甲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超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因此,超市关于甲“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销售者责任认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法院认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

超市作为专业食品销售者,未履行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法定义务,仍然销售过期香肠,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惩罚性赔偿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明确表示,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超市关于甲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的主张不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



02 专业视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的法律分析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号,确立了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消费者定义不以“明知”为前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核心突破在于澄清了消费者概念的边界。法院明确将“为生活消费需要”与购买时的主观认知状态相区分,只要购买目的符合生活消费属性,即使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而购买,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这一裁判规则有效堵截了经营者逃避责任的常见抗辩路径。实践中,不少经营者以“消费者明知有问题还购买”为由拒绝担责,此案例确立了“动机不影响消费者身份认定”的裁判原则。

销售过期食品即构成“明知”

关于“明知”的认定,法院采用了客观推定标准。俞强律师分析指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及时下架过期食品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继续销售过期食品,法律上即推定为“明知”,无需证明经营者主观上实际知晓。

这一认定标准大大降低了消费者举证难度,强化了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责任。对于上海债权债务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时,这一认定标准提供了明确指引。

惩罚性赔偿不考察消费者动机

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表示,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俞强律师指出,这一裁判观点具有重大社会价值,鼓励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促进食品安全环境共治。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利益驱动,动员社会力量监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若以动机不纯为由否定索赔权利,将削弱法律威慑力。

法律适用依据

本案裁判依据主要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受本法保护



超市货架上的过期食品,不只是管理疏忽的证明,更是法律红线被逾越的标志。

这份生效判决确立的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案例向全国法院推广,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利器。法律的天平上,消费者知情权的砝码重于商家规避责任的诉求。

在维权与谋利的争议中,法院选择了以严厉惩罚性赔偿倒逼商家自律。判决后,各大超市纷纷加强临期商品管理,设立专门退货区,增加货架巡检频率。

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个案的公正,更在于判决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当消费者甲拿到5586元赔偿时,全国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已在悄然改变。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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