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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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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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律师:俞强律师解析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的审查义务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8日|分类:海关商检 |315人看过


一纸合同背后,是无数家庭的安居梦,也是法律风险的聚集地。

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2024年初,李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将该房产出售给王先生。王先生查看了房产证,确认房屋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便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30%的首付款。

当张先生得知此事后,立即向王先生表示自己从未同意出售该房屋,要求解除合同。王先生则认为自己是善意购买,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三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张先生出示了购房时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房屋首付款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李女士则辩称自己作为登记产权人有权处置房产。王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查看了房产证且中介保证无产权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虽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房屋,构成无权处分。因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王先生无法主张善意取得。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李女士返还王先生已付房款及利息。



01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遵循以下裁判逻辑:首先确认房屋权属性质,其次审查买卖合同效力,最后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在张先生诉李女士、王先生一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王先生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裁判理由主要基于三点:

第一,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李女士个人名下,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第二,李女士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王先生虽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因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不动产需同时满足“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和“完成不动产登记”三个要件。

02 法律分析

购房人审查义务的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时,购房人的审查义务存在合理边界。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购房人原则上只需对房屋产权状况进行形式审查。

但这并不意味着购房人可以完全忽视房屋可能存在的共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下因素判断购房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1. 房屋登记时间: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登记的房屋,原则上以登记为准;此前登记的房屋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 婚姻状况审查:购房人是否询问出卖人婚姻状况,查看离婚证等材料。

  3. 签约程序规范:是否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或提供授权委托书。

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

在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案件中,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尤为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指出,这里的“善意”不仅要求购房人不知道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还要求其对不知情无重大过失。如果购房人明知出卖人已婚却未要求配偶签字,或对明显疑点视而不见,则难以认定为善意。

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

善意取得制度是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重要机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1. 受让人善意:购房人在交易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

  2. 支付合理对价:转让价格与市场价值相当,不存在明显低价;

  3. 完成产权登记:已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在本文案例中,王先生虽可能符合前两个要件,但因未完成过户登记,最终无法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

03 风险防范建议

针对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的交易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1. 核查房屋登记时间:对2008年7月1日前登记的房屋要特别谨慎,此类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 要求夫妻共同签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要求卖方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并出示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

  3. 获取书面授权:如配偶一方确实无法到场,应要求其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同意出售房屋。

  4. 及时办理过户:在支付购房款后,应尽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只有完成登记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法律不只是保护权利的工具,更是预防风险的屏障。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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