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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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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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解析信息网络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规则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8日|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759人看过


同一侵权行为引发双重案由,法院管辖之争背后的法律逻辑正在重塑。

A公司发现其拥有著作权的汽车外观VR全景图被B公司擅自使用在自家APP中,既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A公司满怀信心地向其住所地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原告住所地法院拥有管辖权。

B公司立即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公司代理律师指出,本案核心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A公司同时主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案由,但被诉侵权行为本质上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行为。法院特别指出,A公司并未主张除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裁定本案应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将案件移送至B公司住所地的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介绍:一起案件,双重指控

A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汽车数据服务商,投入巨资开发了海量汽车图片及VR全景图库。2023年初,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B公司运营的两款汽车信息APP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及VR效果图

A公司法务团队分析认为,B公司的行为一方面直接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方面不当攫取了本应属于A公司的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双重案由的诉讼策略,A公司选择在其住所地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B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适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殊管辖规则。该公司强调,其服务器所在地和公司注册地均在南京,上海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案件争议焦点迅速聚焦于:当同一行为同时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和不正当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这不仅关系到本案的审理地点,更影响着未来同类案件的诉讼策略。

裁判结果与理由:管辖之争的法律逻辑

某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本案移送B公司住所地的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判理由系统阐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管辖规则的特殊性。

法院首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虽然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但该条款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对一般民事权利实施的侵权行为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特别规定的权利,具有其特殊性。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会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此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法院特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强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本案中,上海作为原告住所地,不属于上述管辖连接点,也不存在例外情形,因此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双重案由下的管辖规则重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裁判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中确立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的案件中,管辖规则的适用需把握以下关键点:

1. 主位请求决定管辖规则

当原告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同时主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不正当竞争时,法院倾向于以主位请求(信息网络传播权)确定管辖,而非备位请求(不正当竞争)。

在A公司诉B公司案中,虽然原告并列主张了两个案由,但被诉侵权行为本质上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行为,因此应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殊管辖规则。

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15条是针对特定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别管辖规则,而《民诉法解释》第25条是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一般管辖规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223号中明确,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3. 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的特殊性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不正当竞争案件本身有独立的管辖规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26条第1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如虚假广告的制作地、发布地,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地、使用地等。

但当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基于同一行为时,法院可能仍按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确定管辖。只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独立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才可单独适用不正当竞争的管辖规则。

4. 请求权基础决定管辖连接点

在复合案由案件中,法院会审查原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如果原告仅基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同时主张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而未提出其他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仍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规则。

本案中,A公司未能证明B公司实施了除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基于不正当竞争案由确立的管辖主张。

相关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交织的案件日益增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权利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审慎评估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避免因案由选择不当导致管辖异议拖延诉讼进程。

在复合案由案件中,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裁判规则,合理确定管辖法院,是高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一步。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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