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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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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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俞强律师分享买方中止付款的合法性边界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478人看过


一笔未支付的货款背后,是企业生存与法律权利的激烈碰撞。

A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电子产品经销商,与B科技公司签订了价值5000万元的芯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先行支付30%预付款,B公司于30日内交付货物,A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70%款项。

交易初期进展顺利,A公司如约支付了1500万元预付款,B公司也按时交付了首批价值2000万元的芯片。

在A公司准备支付第二期货款前,行业圈内突然传出B公司资金链断裂的消息。A公司经调查发现,B公司因多个项目投资失败,涉及多起诉讼案件,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

更令A公司震惊的是,其刚收到的芯片中,有部分被第三方C公司主张权利,声称B公司尚未付清该批芯片的生产加工费。

面对双重风险,A公司单方面中止了剩余3500万元货款的支付。B公司随即发函指责A公司违约,要求立即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同时威胁将终止后续合作。



01 案件关键转折

A公司中止付款的决定,在行业内引发轩然大波。B公司坚称资金问题只是暂时性困难,且第三方C公司的主张毫无依据。

但调查发现,B公司近期确实存在转移境外资产的行为,其财务总监在内部邮件中明确提到“避免主要资产被债权人查封”的计划。

更关键的是,第三方C公司提供了与B公司签订的生产加工协议,以及B公司未支付加工费的书面证明。这些证据显示,C公司对部分芯片确实可能享有留置权或所有权保留的权利

面对不利证据,B公司突然转变策略,提出愿为这批芯片提供额外担保,但拒绝说明具体担保形式。此时A公司已对B公司的履约能力产生根本性怀疑。

0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判:

一、A公司中止支付3500万元货款的行为合法有效,不构成违约;

二、B公司需在10日内消除芯片上的权利瑕疵或提供足额担保;

三、若B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

法院裁判理由主要基于三点:

首先,A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B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B公司涉及多起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况,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其次,第三方C公司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事实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

第三,A公司已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在获悉风险后立即向B公司发送书面通知,说明中止付款的理由和依据,符合不安抗辩权的程序要求。

03 法律专业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法律制度的适用:不安抗辩权与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要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不安抗辩权是保障先履行方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双方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二是后履行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现实危险;三是先履行方需提供确切证据

本案中,B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涉及多起诉讼的情况,已构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法定情形。特别是其转移资产的行为,更符合“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俞强律师特别指出,实务中最关键的举证要求常被忽视。本案中A公司成功收集了B公司涉诉记录、银行账户冻结通知及资产转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这是其主张成立的基础。

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权的行使

本案中另一个关键点是A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行使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该权利与不安抗辩权不同,专门针对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形。当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时,可中止支付相应价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这里的“相应价款”并非一定是全部价款,而是与权利瑕疵影响范围相对应的部分。本案中因部分芯片存在权利瑕疵,法院支持了A公司对该部分对应价款的中止支付权。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瑕疵的判断采用“可能性”标准而非现实性标准。即不要求第三人已实际行使权利,只要存在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即可。

权利行使的程序要求

合法中止付款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本案中A公司发送书面通知的行为,正是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体现。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实务中许多企业虽掌握充分证据,但因未履行通知义务或通知方式不当,导致权利主张不被支持。建议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

04 出卖人担保的例外情形

本案中B公司曾提出愿提供担保,这触及中止支付价款权的一个重要例外。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但书条款,若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则买受人应恢复付款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适当担保”的判断需结合具体案情。担保价值应足以覆盖权利瑕疵可能造成的损失,担保形式应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单纯的信用保证或口头承诺通常不被视为适当担保。

本案中B公司仅口头表示愿提供担保,未明确担保形式和内容,因此不构成阻却中止支付权的有效担保。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复杂的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止付款权如同企业的一把保护伞,但伞开得是否合法,取决于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规、范围是否适当。

企业经营者在面临类似困境时,既要勇于行使法定权利,也要谨慎遵循法律程序,避免维权行为本身变成新的违约。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作为专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货物买卖合同律师师,俞强律师凭借13年执业经验,为众多企业提供高质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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